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陈希琴女士、包建亚女士、马良华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陈希琴女士、包建亚女士、马良华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