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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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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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4月25日、2026年5月7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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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6年5月
15日14点00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永兴东路18号公司会议室。经
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
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薪酬执行情况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2026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2026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8.《关于2026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9.《关于2026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12.《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13.《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与《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及《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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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黄裕昌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27916499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705%。
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9名,代表股份共计3395391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4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8人,代表股份
31311890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84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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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12971263股,反对95440股,弃权52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8%,表决结果为通过。
2.《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312984063股,反对82440股,弃权52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9%,表决结果为通过。
3.《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312971115股,反对92840股,弃权5494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8%,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确认2025年度董事薪酬执行情况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5224955股,反对177900股,弃权5494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336%,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12984263股,反对82440股,弃权52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0%,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2026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312925023股,反对140880股,弃权53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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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0%,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2026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同意312915235股,反对148120股,弃权5554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9%,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2026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同意312979375股,反对84180股,弃权5534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表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2026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312935483股,反对130220股,弃权53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4%,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12864363股,反对201540股,弃权53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7%,表决结果为通过。
11.《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312979375股,反对84180股,弃权5534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表决结果为通过。
12.《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312891015股,反对172540股,弃权5534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2%,表决结果为通过。
13.《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312896715股,反对166640股,弃权5554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0%,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4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1、12、1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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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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