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根据协议约定
对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内部
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等进行了跟踪和大力配合,审计结束后,大华所向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如下:
一、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执业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 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 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0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人。
投资者保护能力: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国勤:于2013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9年1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超过3家次。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孙琦敏:于2021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年6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0年6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0家次。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曹隆森:于2002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4月开
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0年4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2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超过5家次。
2、独立性及诚信记录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国勤、孙琦敏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曹隆森不存在违反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符合定期轮换的规定,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程序
2023年4月23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认为大华所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对公司历次审计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职地履行审计职责,经本审委会提议,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2023年5月23日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续聘大华所为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审计委员会对2023年年度审计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2024年1月10日,审计委员会召开2024年度第一次会议,会同公司财务
总监就年度审计机构工作总体策略安排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沟通,涉及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影响审计的因素、内部控制、人员构成等。经评估认为其具备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要求事务所按照审计总体策略落实审计工作安排,督促其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2024年4月7日,审计委员会召开2024年度第二次会议,委员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就审计过程中关注的问题及相关调整事项进行沟通,对年度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表等事项进行审议,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成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小组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出具是恰当的。2024年4月22日,审计委员会召开2024年度第三次会议,会议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等事项进行审议,认为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程序合理,获取审计证据充分,审计结论恰当。
四、总体评价本年度,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进展,保持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良好、必要沟通,督促大华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切实履行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为完成审计任务和降低审计风险作了充分的准备。
大华所审计过程中始终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审计人员具备良好的执业操守和业务素质,能够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合理实施审计程序,获取了充分适当审计证据,有效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及其编制进行了风险评估,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