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薪酬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黑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双效”业绩考核细则(暂行)》《省属企业负责人受党纪政务处分薪酬扣减工作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委或省委宣传部管理的公司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编辑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薪酬是指税前报酬总额。
第四条薪酬管理工作遵循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
一、共性考核与个性考核相协调、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
合、业绩效率与分配公平相兼顾以及即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衔接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和薪酬结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管薪酬管理机构为省委宣传部,经省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后,董事及高管薪酬纳入省委宣传部考核范围。
第六条董事及高管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董事及高管的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基本年薪是指董事及高管的年度基本收入。基
本年薪按照省管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基数的2倍以内确定,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照对岗不对人、相对
价值原则,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0.9倍确定,并报省委宣传部审定。
第九条绩效年薪是指与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一)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2。
(二)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公司功能性质、所在行业
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三)根据企业功能或行业特点,经省政府批准可适当调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比例。当年公司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董事及高管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十条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按照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
30%以内确定。
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内因投资经营失误、非政策性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公司3年合计利润为亏损或新增亏损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一个考核期。
第十一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及高管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披露原因。
第三章薪酬考核兑现
第十二条负责人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
结合的方式,考核指标均包含社会效益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一个考核期。
第十三条董事薪酬支付方式如下:
(一)内部董事
内部董事是指人事关系在公司内的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其薪酬标准由省委宣传部考核下发后,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支付。
(二)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是指非控股的股东委派,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公司聘任的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的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根据黑龙江省上市公司及全国新闻出版行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发放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确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每人每年6.0万元(自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之日起执行)。独立董事津贴按月支付,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高管薪酬标准由省委宣传部考核下发后,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支付。
第十五条董事及高管经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十七条董事及高管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董事及高管因岗位变动调离公司的,自任免机
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董事及高管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公司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公司。
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公司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公司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董事及高管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的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九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董事及高管岗位实际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四章福利性待遇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
医疗保险,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一)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
(二)公司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公司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
支出的有关规定,严禁按照职务为董事及高管个人设置定额的消费,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之外、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严禁董事及高管对外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董事及高管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
兼职或在本公司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董事及高管不得在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已经违规领取的奖金及实物奖励要上交公司,由公司提出处置方案并报省委宣传部同意后进行处置。
董事及高管不得在公司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五章薪酬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
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及高管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管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五条受到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的董事及高管的薪酬扣减标准按《省属企业负责人受党纪政务处分薪酬扣减工作指引》(黑国资联〔2022〕6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董事及高管的薪酬核发纳入厂务公开范围,通过公司网站向社会披露,接受内外监督。年度薪酬实际发放情况在当年年度报告中体现,由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信息披露媒体予以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