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80证券简称:恒盛能源公告编号:2026-009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2025年1月20日,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收购方”)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以人民币31500.90万元认购伊通满族自治县华大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热电”)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1667.00万元。本次对外投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华大热电70.0006%的股权,华大热电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同日,公司与华大热电股东张清海、华大热电三方共同签署了《伊通满族自治县华大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张清海和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伊通满族自治县华大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及《伊通满族自治县华大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增资事项的业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业绩补偿协议》)。其中对于业绩补偿安排事项如下:第二条业绩补偿安排2.1业绩承诺期为增资事项完成后三年(含增资事项当年,暨2025年、2026年、2027年)。业绩承诺指标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准(以下所称净利润均为该计算口径)。经双方一致约定,在满足华大热电正常经营所需的现金流情况下,张清海需对公司2025—2027年三年净利润作出相关承诺。
2.2业绩承诺期内,张清海应承诺伊通满族自治县华大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
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2025、2026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300万元;
2025、2026、2027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9800万元。若利润承诺期内,华大热电
业绩低于上述承诺利润时,张清海需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业绩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为: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承诺数额-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实际数额)/补偿期限内累计净利润承诺总额(9800万元)*本次交易张清海
获得现金对价(2.9亿元)-前期已补偿现金金额。
2.3业绩承诺期内,业绩补偿金额应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
根据审计结果确定并完成相关支付。若张清海未能及时支付公司现金补偿,则公司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1)在张清海在华大热电的30%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抵扣,直至款项全部支付;
(2)要求张清海将其持有的等同现金补偿金额对应的华大热电股份无偿转让给公司。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第二条的相关约定,业绩承诺期为增资完成后的三年(即2025年、2026年及2027年),业绩承诺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准。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二、本次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5年年初完成收购华大热电70.0006%股权,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25〕43号审计报告显示华大热电2024年1-11月亏损1157.05万元,2023年度亏损2494.09万元,公司出现较大可弥补亏损,审计报告基于该经营状况从审慎角度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公司与张清海、华大热电签订《增资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涉及业绩承诺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准,也遵循上述会计处理原则,亦未考虑未来可能因扭亏为盈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净利润的影响。
公司完成对华大热电收购后,从生产运营、技术、资源及资金等方面全面赋能,有效提升其运营效率。特别是资金支持充分保障华大热电燃料采购、设备维护与日常运营,实现稳定供热。2025年华大热电供热效率与供热量显著提升,叠加新增客户放量,实现扭亏为盈,经营情况改善导致会计核算基础发生变化,公司综合判断认为华大热电在未来可弥补亏损的结转期限内,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利用该亏损抵扣税款,若不确认可弥补亏损递延所得税资产,华大热电将会出现大额利润总额而没有所得税费用情况,不能真实体现经营业绩情况。
为进一步明确相关业绩承诺指标的计算口径,确保协议执行的一致性,并充分还原协议签署时的商业背景与会计处理原则;为避免各方对业绩承诺指标计算
口径产生理解分歧,稳定华大热电经营管理团队,并真实、公允地反映协议签署时的商业实质。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张清海、华大热电签署《伊通满族自治县华大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增资事项的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净利润核算的具体口径。
三、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张清海
丙方:伊通满族自治县华大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
第一条业绩承诺指标的补充说明
原协议中约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一项,其具体计算基础为:
前述扣非后净利润计算时,不考虑因本次增资收购事项追认未弥补亏损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对应后续所得税费用的影响,除此以外的递延所得税费用确认对扣非后净利润的影响包含在内。
第二条原协议的效力
本补充协议系对原协议的有效补充。原协议中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修改的条款,仍按原协议执行。
第三条争议解决
因本补充协议引起的或与本补充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按照原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四条生效
本补充协议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无副本,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对公司的影响
2025年华大热电净利润2516.31万元,非经常性损益77.71万元,所得税
影响-未弥补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466.38万元,扣非净利润2904.98万元。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净利润承诺业绩指标核算,张清海先生实际承诺完成数为2904.98万元,业绩完成比例为96.83%,需向公司补偿的金额为281.19万元。
本次《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主要系基于当前会计核算实际情况作出的合理调整,不改变原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金额、补偿方式及其他核心条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及业绩承诺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华大热电未来经营情况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本次投资存在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此外,业绩承诺方张清海先生如未能按期履行相关承诺并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及时委托律师采取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必要措施,全力保障业绩补偿款项足额收回,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后续,公司将根据本次投资事项的实际进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