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关于调整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现就公司调整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合理,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编制的《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和经营实际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编制的《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编制的《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及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编制的《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本次调整涉及的发行股票方案、发行股票预案、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公司本次调整涉及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相关事项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江小三、李霁、胡江
2026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