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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泉集团:圣泉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信

息披露及相关工作(简称“信息披露工作”)适用本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1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2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八条公司如同时有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按照《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的,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在境内披露的内容保持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作出规定。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文件和标准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遵循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当不同证券监管机构对报告的编制要求存在差异时,应当遵循从严的原则编制。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4(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5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6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

8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9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

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职责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山东证监局。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10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

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执行部门为证券部。

第三十七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

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规定的人员

担任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部报告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11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

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13第四十六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证券部根据监管规定,与财务部协商确定定期报告预

约披露时间,提出定期报告编制计划;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整理适用法律法规和股份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规定,列明定期报告中应当披露的信息标准,提交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审核后,发送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作为其提供相关信息的参照标准;

(三)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根据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要求收集、核实、报送基础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证券部报送相关资料;

(四)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应对本单位提交的基础信息进行复核和确认,以确保所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五)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审计,提交定期报告所需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附注和定期报告其他财务相关信息;

(六)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其他相关信息,汇总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七)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定期报告内容的编制审核工作;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董事审阅;

(九)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签发会议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14(十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熟悉了解所属单位范围内的重大信息,按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履行对所报送信息的复核和签字确认程序,以确保所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二)临时报告初稿由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草拟;

(三)临时报告披露前应根据信息来源、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四)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披露。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及范围按《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应当严

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

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15第五十一条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并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二)证券部草拟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或授权签发;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关披露文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证

券部草拟,主任委员审核并签发,并提交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作形式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五十二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

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三条公司收到监管机构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

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机构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机构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

16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机构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机构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第五章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文稿应及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部负责,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章信息的保密措施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

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董事会批准,并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在完成信息公开披露之前,相

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相关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时特别需要注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八条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分管范围内的人员严格履行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

公司各部门经理、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分管范围内信息保

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保密措施,落实分管范围内的信息保密义务。

17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加强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保密管理,

并及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公司信息泄露。

第六十条公司有关机构在应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报表、文件材料时,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材料报送人应提醒上级主管部门为公司保密,以防止公司信息提前泄露。

较难保密的材料信息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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