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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港湾”)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年 8月 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10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

1法律意见书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9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定于 2025年 9月 1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2025年9月17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上海市静安区江

场路 1228 弄 6A栋 5楼 9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5年9月17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5年9月17日)的9:15-15:00。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徐士龙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2法律意见书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8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7428144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560%。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第(1)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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