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
委托理财产品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及《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以闲置自有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进行资金运作及管理,以实现资金增值保值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前须向公司财务部提交申请,并根据本制度要求报经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交易原则
第四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必要条件,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限于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二)委托理财的标的应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或其他公司账户进行操作;
1(四)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
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五)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
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六)委托理财应当在批准的额度和投资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额度内的资
金可循环使用,委托理财业务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
第五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审批决策流程
第六条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业务,应根据公司资金使用情况,在不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发展的情况下,拟定委托理财业务资金的规模、期限和授权事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审批。董事会或股东会可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授权经营管理层或具体部门在审批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业务。
第七条公司可对未来十二个月的非关联方委托理财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
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公司市值的比例,作为履行决策程序的依据。审批权限如下:
(一)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预计金额占公司市值的比例低于10%(不含)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预计金额占公司市值的比例在10%(含)-50%(不含)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预计金额占公司市值的比例在50%(含)以上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公司已就委托理财事项按照审批层级要求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2第八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委托理财业务,以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作
为履行决策程序的依据。审批权限如下:
(一)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预计金额未达到300万元,或未达到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的,由董事长进行审批;
若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董事长为关联人的,由副董事长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
(二)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0.1%以上,并且超过300万元(含)的交易,但低于3000万元(不含)的,由董事会进行审批;
(三)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1%(含)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含),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审批。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核算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公司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的签署、资金划转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建立委托理财台账,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四)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及总经理报告,必要时由财务总监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负责配合证券投资部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十条委托理财具体执行程序如下:
(一)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委托理财业务,根
据公司委托理财业务金额、类型,由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
(二)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
财的资金规模、预期收益率进行判断,对委托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提出具体投资申请。对于风险等级评级在 R2 级以上的委托理财产品,财务部必须对其进
3行风险评估,并由董事长行使决策审批行为;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以金融监管部门
认可的评级标准为准,若财务部单独开展风险评估,需单独形成书面评估报告,作为董事长审批的必备依据。
(三)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与相关银行或非银金融机构签署书面或电子
协议及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文件,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财务部及时跟进委托理财产品情况,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五)公司财务部应每季度向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季度委托理财情况。财务部在购买标的后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通报交易情况,并负责配合公司证券投资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在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
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内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审查理
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议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委托理财定期汇报机制,公司财务部负责每季度结束后
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季度委托理财实施及收益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负责处理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在公司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前,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
关的未公开信息,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负责所购买委托理财产品的日常管理与控制、到期的收回;台账的登记;合同的管理;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的价值进行评估,如出现投资减值应及时通知财务核算人员以便其根据会计准则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业务经办人员和财务核算人员应保证职责分离。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委托理财
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事务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专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
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业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因工作不尽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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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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