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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创微纳: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6]字0521第1289号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61层110003

电话:024-23342988传真:024-23341677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6]字0521第1289号

致: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睿创微纳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创微纳”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1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6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下午2:30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

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开发区南昌大街6号公司A1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

9:15-15:00。

3.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

2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14人,代表股份数为232424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062%。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股份数为80207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32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495人,代表股份数为152217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735%。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部现任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3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年各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4: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议案5:关于聘请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6: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7: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866323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7%;反对557583股,弃权909股。

议案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36428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9%;反对59626股,弃权909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

4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118143569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7%;反对59626股,弃权909股。

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年各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2866474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850%;反对18476309股,弃权1082032股。

议案4: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865823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4%;反对558083股,弃权909股。

议案5:关于聘请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520236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05%;反对179209股,弃权172537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11629952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87%;反对179209股,弃权1725370股。

议案6: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2351828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5%;反对70078股,弃权2909股。

议案7: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953098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4%;反对193902股,弃权2909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11800729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4%;反对193902股,弃权2909股。

上述议案中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有议案2、议案5,议案7,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议案7需要所有担任董事的股东回避表决,担任董事的股东均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没有需要特别决议的议案。

5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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