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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创微纳: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公司设立证券投资部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是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及任职资格第五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管理、法律、经济等领域工作3年以上;

1(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时,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此行为。

第十条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董事会秘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解聘。

如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2(四)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五)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辞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披露。空缺超过3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为:

3(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

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

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

相关文件,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4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为:

(一)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资料等,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为强化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有责任为公司重大事

项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同时应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保存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的

持股数量和董事持股情况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记录文件、公司组建档案等资料,制订保密措施。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并建立、健全印章的管理办法。

(四)负责组织、协调对外联络、公司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处理与公司股东

等投资者的关系,保持、协调与投资者、中介机构、有关主管机关及新闻媒体的关系。

(五)帮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熟悉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细则对其所设定的责任。

(六)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做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时,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全体董事。

(七)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于任职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挪用公司资产或资金;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或公司名义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会秘书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应支持并配合董事会秘书依法

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置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如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内容相抵触的,应按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6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适时修改。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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