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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准科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准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5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2257号

致: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高美娟律师、王成才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

11月24日14:30在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五台山路1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法定媒体上

刊载的《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4日14:30在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五

台山路1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徐一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则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

9:15至15:00。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名,该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92900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170%。

(二)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104名,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809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46%。

(三)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合计10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102099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716%。

(四)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前述人员(除本所律师外)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

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按照《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0212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8%;反对335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弃权441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31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19%;反对33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56%;弃权441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5%。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0274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8%;反对28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弃权430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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