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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科技:博汇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

辞任/辞职、任期届满离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

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

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及工作事项。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未完成上述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

交手续等义务的,仍应当承担其职责。

第十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1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按照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结束后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在履行期限内,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但承诺的内容必须由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的情况除外。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移交瑕疵或

违反忠实义务以及其他未尽事宜等情形的,公司应对其采取追偿追责保障措施,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追偿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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