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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百科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1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005证券简称:容百科技公告编号:2026-043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

因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部分激励对象出现离职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当期解

除限售的条件,公司需回购注销已经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106718股。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回购股份数量注销股份数量注销日期

106718股106718股2026年7月21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

的75名激励对象的106718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8.00元/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监事会亦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2、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无需另行提交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

3、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

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自2025年

10月18日起45天内,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申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7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06718股,回购价格为28.00元/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共75名激励对象,合计拟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06718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剩余数量为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账户,并向其申请办理前述106718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7月21日完成注销,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后续依法办理有关工商变更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股份性质变动前变动数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06718-1067180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7146187520714618752

合计714725470-106718714618752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的规定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未收到激励对象就回购注销事宜提出异议的文件。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

原因、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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