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及2022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 9 号金融街中心 C 座 21 层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韩斐冲、董瑞超
1保荐总结报告书
情况内容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005
注册资本48422.3588万元注册地址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东路39号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白厚善实际控制人白厚善联系人俞济芸
联系电话0574-6273099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及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2019年7月10日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2023 年 9月6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2019年7月22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2023 年 9月20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3月29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12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10日披露
2025年度报告于2026年4月11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
1、尽职推荐工作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
2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情况及时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募集资金现场核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存放、管理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
况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于2025年9月29日对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
前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公司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对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外担保、对外投资及子公司管理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110100.29万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元,投资于“2025动力型锂电材料综合基地(一期)”和“补充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营运资金”项目。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投入105433.94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1960.88万元(含情况已结算利息,不含现金管理余额12000.00万元)。
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132490.43万元,投资于“仙桃一期年产10万吨锂电正极材料项目”、“遵义2-2期年产3.4万吨锂电正极材料项目”、“韩国忠州
1-2期年产1.5万吨锂电正极材料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133062.20万元,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了解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股东会情况
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1、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表的独立意见。
意见情况
2023年3月29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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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作内容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无异议。
2024年4月12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无异议。
2025年4月10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无异议。
2026年4月1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无异议。
2、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差异化分红等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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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期内,截至2026年4月1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差异化
分红事项、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核心技术
人员调整暨新增认定核心技术人员、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
上市流通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27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3、此外,持续督导期内,截至2026年4月11日,保荐机构
还对发行人出具6次年度/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无。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9)其他无。
注:持续督导期间指法定督导期间,即2022年4月30日-2025年12月31日,下同。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无。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存在业绩下滑情形,且于2025年出现亏损,业绩下滑主要受外部市场环境变化与内部经营因素的叠加影响所致。其中,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存在波动,产品售价随原材料价格变动而调整,是导致业绩波动的重要原因;2025年由于公司三元材料产
品处于升级换代期,销量下降,导致2025年出现亏损;
2、其他重大事项此外,公司在海外市场、钠电、锰铁锂等新产业上持续投
入亦短期内对业绩构成冲击。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督促公司重视上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外部市场情况的变化,并及时、充分揭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上述事项进一步加剧可能导致的相关风险。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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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存在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一致的情形。1)发行人于
2024年2月5日向子公司仙桃容创壹号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
仙桃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拆借款3亿元,又于2024年4月22日提供资金拆借款2亿元,到期日分别为2024年3月31日、6月30日。发行人在2024年年度报告第十节第十四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中披露了上述两笔资金拆借情况,但2024年半年报中披露不完整。2)发行人于2025年6月与仙桃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仙桃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仙桃容创壹号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1.7143%的财产份额以59334.89万元转让给发行人。本次财产份额转让完成后,
发行人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合计持有仙桃容创壹号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的财产份额。发行人在2025年年度报告第八节第十四项“关联方及关联交
6保荐总结报告书易”中披露了上述交易情况,但2025年半年报中披露不完整。造成上述信息披露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上述关联交易不属于根据上市规则应认定的关联交易,年审会计师基于审慎原则在年度审计报告中按照关联交易列示,公司故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年审会计师意见进行补充披露。
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存在募集资金制度建立不完善的情形。发行人制定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仅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
行了原则性规定,未就募集资金存放、管理等明确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责任追究条款。持续督导阶段上述情形已整改完成,发行人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发行人财务部完善了内部资金管理审批流程,明确了募集资金存放、管理等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责任追究条款。
持续督导阶段,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容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容百科技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容百科技该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7保荐总结报告书(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及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韩斐冲董瑞超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年月日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