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20日在北京海淀区板井路69号召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见证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
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
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6年4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即2026年4月11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提示了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2026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2026年5月6日,公司董事会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延期公告》,该公告载明了会议延期后的召开时间,除召开日期变更外,原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均保持不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
股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在北京海淀区板井路69号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
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66名,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271080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71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会议材料,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公告列明事项相符。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两名律师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一)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 270712054 99.8642 360099 0.1328 7861 0.0030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 270712054 99.8642 360099 0.1328 7861 0.0030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 268766821 99.8021 531117 0.1972 1568 0.0007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 270525393 99.7954 547323 0.2019 7298 0.00275、议案名称:《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 264835627 97.6964 6242819 2.3029 1568 0.0007
6、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 270702854 99.8608 371385 0.1370 5775 0.0022
7、议案名称:《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 270666878 99.8475 411568 0.1518 1568 0.0007
8、议案名称:《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 270578174 99.8148 501464 0.1849 376 0.0003
9、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 264963783 97.7437 5989755 2.2095 126476 0.0468
(二)涉及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议同意反对弃权案议案名称序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号(%)(%)(%)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
37655682199.30905311170.688915680.0021
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
4利润分配方案的议7831539399.29675473230.693972980.0094
案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
57262562792.082662428197.915315680.0021
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26
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7849285499.52173713850.470857750.0075
案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审议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202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