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9页
三、附件……………………………………………………………第10—13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10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1页
(三)签字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第12—13页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8844号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公司)管
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杭可科技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杭可科技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杭可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杭可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第1页共13页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杭可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杭可科技公司募集资金
2024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2页共13页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将本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111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410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7.43 元,共计募集资金 112463.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7898.5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04564.5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
增外部费用2572.0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01992.4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207号)。
2.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序号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101992.42
项目投入 B1 97452.89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2454.12
第3页共13页项目序号金额
项目投入 C1 7026.27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32.62
项目投入 D1=B1+C1 104479.16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2486.74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差异 G=E-F
注:期初结余募集资金均为超募资金及利息收入,加计尾差系四舍五入影响
(二) 境外公开发行 GDR 基本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瑞士证券交易所监管局招股书办公室 ZA11-000000005W1O7 号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149号)核准,公司向合格国际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投资者发行 GDR12625697 份,对应 A 股基础股票 25251394 股,每份 GDR发行价格为13.69美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72845791.93美元(折合人民币
1188470380.73元),坐扣承销费2275879.46美元及银行手续费10.00美元后的募集
资金为 170569902.47 美元,已由承销商 CLSA Limited 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账户 LU923910201006623201。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75号)。
2.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美元账户金人民币账户金项目序号额(美元)额(人民币)
募集资金净额 A 17056.99
项目投入 B1 601.15 40269.22截至期初累计
美元与人民币互转 B2 -15500.00 108445.80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3 317.05 886.91
项目投入 C1 6945.00本期发生额
美元与人民币互转 C2
第4页共13页美元账户金人民币账户金项目序号额(美元)额(人民币)
利息收入净额 C3 62.14 964.46
项目投入 D1=B1+C1 601.15 47214.22截至期末累计
美元与人民币互转 D2=B2+C2 -15500.00 108445.80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3=B3+C3 379.19 1851.37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D3 1335.03 63082.95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1335.03 63082.95
差异 G=E-F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杭州萧山支行和招商银行杭州西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1个募集资金专户已完成销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备注招商银行杭州西兴支行571906863310868已于2024年6月19日销户合计
(二) 境外公开发行 GDR
第 5 页 共 13 页根据 GDR 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将对发售所得款项净额的用途具有广泛的酌情权,所得款项的预期用途为公司基于当前计划及业务状况的意向并可能根据商业计划、情况、
监管要求和当时的市场情况,以符合其商业策略及适用法律的方式作出变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及余额情况如下:
2024年12月312024年12月31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备注
日余额(美元)日余额(人民币)
中国招商银行卢森堡分行 LU923910201006623201 844164.41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20100032938372112461277.38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2010003303991481034913.12
招商银行杭州分行57190686333260936343.99
招商银行杭州分行5719068633106073552.29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81108010125026697596831013.83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81108140137026710178478.02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203000057570808300000000.00定期存款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20300005757019150000000.00定期存款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20300005756871950000000.00定期存款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203000059896598100000000.00定期存款七天通知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207000021270953122960000.00存款
合计13350263.80630829479.24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系为公司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增强公司的研究开发能力,增加内外部客户的满意度,为公司的发展提升产品竞争力,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无法单独核算其效益。
(二) 境外公开发行 GDR第6页共13页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9737.0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筹资金。独立董事针对该事项出具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一致同意该议案。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9737.00万元。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不适用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不适用2019年10月28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计人民币140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1年1月19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40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2年4月6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40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4年4月25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剩余超募资金计人民币6993.64万元(为2023年末金额,含利息收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计算利息收入后的剩余金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2024年度实际使用剩余超募资金7026.27万元(含2024年度产生利息32.62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1年1月19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锂离子电池智能生产线制造扩建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该项目实际节余5387.94万元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结余资金形成的主要原因为:项目建设实施期间,公司通过优化施工工艺、优化采购流程等方式,使部分工程和设备采购价格有所下降;在建设过程中,公司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成本的管理,合理降低项目总支出;募集资金实现累计利息收入360.07万元等。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2022年4月6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该项目实际节余1857.3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结余资金形成的主要原因为:项目建设实施期间,公司通过优化施工工艺、优化采购流程等方式,使部分工程和设备采购价格有所下降;在建设过程中,公司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合理降低项目总支出;该项目募集资金实现累计利息收入406.82万元等。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不适用
第9页共13页附件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复印件仅供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8844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10页共13页附件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本复印件仅供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8844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11页共13页附件三:签字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本复印件仅供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8844号报告
后附之用,证明赵丽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12页共13页本复印件仅供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8844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朱蕴文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