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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30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发展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或以上的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战略与 ESG 委员会人数少于本工作制

度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相关的战略规划,并指导公司相关工作的实施;

(五)关注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并提出相应建议;

(六)审议公司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另有规定外,战略与 ESG 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前须向全体委员提供决策所必需的资料,以便委员科学决策。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1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1名委员履行主

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

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2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范围、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记名投票、举手、邮件(含电子邮件)、通讯方式(含电话、语音、视频等)、即时通讯工具或者《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形式。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各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的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

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2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即形成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必要时可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且必要时

可以要求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但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

3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

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以前”,都含本数;、“过半数”、“过”、“以外”、“超过”、“低于”、“多于”、

“少于”,都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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