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友春)
本人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提出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人任职基本情况陈友春,男,1976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获得西南政法大学和英国诺森比亚大学学士学位、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现任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深圳光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鑫荣懋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非上市)。曾任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自2021年8月3日起任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在职期间,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5年度,本人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出席相关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参加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出席情况应出席会亲自出席委托出缺席是否连续两次未会议表决情况议次数会议次数席次数次数亲自出席会议董事会7700否全部赞成
股东会2200否-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
1(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出席情况
应出席专门委亲自出席委托出席缺席是否连续两次未专门委员会员会次数次数次数次数亲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6600否
提名委员会2025年度,未召开
(1)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6次会议。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关于2024年度审计工作汇报,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和定期报告;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及总结、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提名委员会
报告期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未召开会议。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出席情况应出席会亲自出席委托出缺席是否连续两次未会议表决情况议次数会议次数席次数次数亲自出席会议独立董事2200否全部赞成专门会议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共召开2次会议,审议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等4项议案,就相关议案认真审议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作为独立董事的年度履职情况
(一)行使特别职权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
1、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
2、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
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4、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5年度,本人与公司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审计部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
2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
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在《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本人听取管理层年度经营情况汇报,详细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
同时在年报的审计过程中,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及时了解会计师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并与年审会计师现场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确保审计报告全面真实反映公司情况。
(三)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以及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法人治理情况的监督。本人认为,公司能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披露相关信息。同时,本人还关注公司内幕交易防控相关工作情况,要求公司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行为。
2025年度,本人高度关注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的最新变化,不断加强自身学习,重点加强对公司治理、内幕交易防控、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的理解和认识,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以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意识。
(四)参加培训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学习上市公司监管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治理准则等系列文件,积极参加公司及监管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以及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独立董事履职能力提升的培训和学习,以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能力。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利用现场参加董事会、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现场调研、与公司管理层交流等场合,前往公司现场办公和实地考察,并通过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治理情况,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实施情况、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等重要事项,密切关注行业形势及外部
3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本人持续关注公司业务发展以及知识产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结合自身在法律领域多年从业经验与专业知识,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法律诉讼及规范运作等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自身在法律领域的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
2025年度,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积极配合独立董
事开展工作,主动征求并认真听取相关合理意见和建议,为我们履行职责创造有利条件及提供充分的支持,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本人亦结合自身在法律领域多年从业经验与专业知识,对合规管理、法律实务等相关工作提出建议,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四、独立董事履职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预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5年度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42000万元。
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深圳技术大学签署共建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深圳技术大学本着平等自愿、优势互补的原则共同建立“光峰科技—深圳技术大学联合实验室”。双方将围绕半导体激光前沿领域进行合作研发,协议有效期6年,有效期内公司预计将向联合实验室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00万元的经费。
本人事先审核相关材料,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判断,认为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实际需要,交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交易双方平等协商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4(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容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人对《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阅,认为该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人重点关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诚信记录等,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存在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未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5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真审议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现行发展阶段,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
报告期内,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完成归属、对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调整《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本人认为上述股权激励计划的归属、作废及调整事项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事项外,本人对其他2025年全年度需独立董事重点关注事项也持续保持关注。
五、独立董事总体工作评价
2025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
他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2026年,本人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独立
董事履职过程中,本人本着客观、公正、独立原则,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对各项议案及其他重大事项认真审议讨论,并结合自身在法律行业的多年从业经验与专业知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目标、知识产权保护及法律管理等相关工作提出重要的指导建议,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建言献策,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公正、客观的意见,切实有效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6独立董事:陈友春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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