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进行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
整、准确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
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公司于2026年8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4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并已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上发布了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通知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法律意见书
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9月8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南路1号院
中国通号大厦A座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楼齐良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自2026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8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8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9月8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公告,截至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及H股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确认(参加本次股东会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233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8915664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077283%。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法律意见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审议了下列议案:
序 投票股东类型议案名称
号 A 股股东 H 股股东累积投票议案
1.00 关于选举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应选董事(3)人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关于选举楼齐良为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 √
1.02 关于选举董宝良为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 √
1.03 关于选举丁绍斌为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 √
2.00 关于选举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应选独立董事(3)人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2.01 关于选举姚祖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 √ √
事
2.02 关于选举傅俊元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 √ √
事
2.03 关于选举战凯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 √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1、议案2为累积投票议案,公司已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1、议案2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议案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1、议案2已经本次股东会以普通决议程序并采取累积投
票制进行表决,按照累积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议案1、议案2项下的候选人均当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