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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光股份: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层单元

传真:(0591)8806 8008 电话:(0591)8806 555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5〕第095号

致: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蒋慧、陈宓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1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相符。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

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对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出临时提

案的股东资格及程序、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18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2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5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何文波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侯艳萍女士主持。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和

213:00-15:00;(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

共64人,代表股份89481713股,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8837896股)的比例为56.3352%。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83175100股,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2.3648%;(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9人,代表股份6306613股,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970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及程序

2025年5月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有公司27.57%股份的股东中融(福建)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增加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补充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补充修订<股东3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补充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补充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2025年5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并于2025年5月8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及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

下议案:

(一)审议批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89383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9%;反对87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8%;弃权10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二)审议批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893836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4%;反对87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2%;弃权10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为:同意

893836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4%;反对87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2%;弃权10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4(四)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893836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4%;反对87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2%;弃权10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893654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1%;反对105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6%;弃权10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六)审议批准《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89383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9%;反对87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8%;弃权10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七)审议批准《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89383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9%;反对87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8%;弃权10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9364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5%;反对105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弃权10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9364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5%;反对105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弃权10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5(十)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9383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9%;反对87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8%;弃权10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十一)审议未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下列子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表决结果为:同意58495328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712%;反对30975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164%;弃权10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表决结果为:同意58495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712%;反对30975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164%;弃权10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3.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表决结果为:同意58495328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712%;反对30975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164%;弃权10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4.募集资金用途,表决结果为:同意58495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712%;反对30975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164%;弃权10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5.决议的有效期,表决结果为:同意58495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712%;反对30975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164%;弃权10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6.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表决结果为:同意58495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712%;反对30975419股,占

6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164%;弃权10966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89461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0%;反对

9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10966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89442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7%;反对27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弃权10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89364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5%;反对105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弃权10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

意89364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5%;反对105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弃权10966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补充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89461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0%;反对9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弃权10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补充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89364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5%;反对7105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弃权10966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补充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89364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5%;反对105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弃权10966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补充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893649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5%;反对105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弃权10966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及提出临时提案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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