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1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进一步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以下人员(以下统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保持公司薪资水平具有竞争力;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承担的
管理责任、权限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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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制定。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薪酬与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
董事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会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具体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
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六条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
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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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具体金额以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
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七条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公司长期价值增长和可持续
发展挂钩的收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专项激励。具体实施需另行制定激励计划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八条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
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四章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以转账方式发放。公司非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工资制度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导致发
生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计算津贴或薪酬、奖金并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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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一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
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可根据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效益状况、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情况,不定期地调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
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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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本管理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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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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