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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0014号
二〇二六年一月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新光光电、本公司、公司指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指《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激励计划》指励计划(草案)》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限制性股票指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激励对象指
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授予日指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自律监管指南》指露》
《公司章程》指《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本所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元指人民币元
2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6]第0014号
致: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新光光电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新光光电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规则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授予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
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
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
3法律意见书
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
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
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4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2025年11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5年11月26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至
2025年12月5日止。公示期届满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25年12月6日出具了《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25年12月11日,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关联股东在相关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2025年12月12日公司披露了《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45)。
2026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
5法律意见书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籍员工,除康为民
先生、康立新女士外,不包含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202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股东会的必要授权,其关于本次授予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6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
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均为2026年1月6日。
6法律意见书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激励计
划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均为2026年1月6日。
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以2026年1月6日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33.7477万股限制性股票;以2026年1月6日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日,向64名激励对象授予116.2523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的60日内,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相关公告,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65名,授予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为150.0000万股(其中,3名激励对象授予33.7477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2.77元/股;64名激励对象授予116.252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2.77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公司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法律意见书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授予的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股东会的必要授权,其关于本次授予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其确定的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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