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重庆合肥宁波济南昆明南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0516号
致: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6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1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哈尔滨
市松北区创新路1294号801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上午9:15至9:25、
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773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6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5年12月4日(星期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773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6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773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64%。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或网络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4法律意见书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7354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56%;3165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5%;59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7354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56%;3165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5%;59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7354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56%;31655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5%;5901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7354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56%;31655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5%;5901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7354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56%;3165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5%;59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7354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56%;3165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5%;59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