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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控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5 查看全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交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控科技”、“发行人”或“公司”)2020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承接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1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陈强、赵亮

6、项目联系人:陈强

7、联系电话:010-56051512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无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88015

3、注册资本:18868.07万元

4、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智成北街3号院交控大厦1号楼1层101室

5、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智成北街3号院交控大厦1号楼1层101

6、法定代表人:郜春海

7、实际控制人:无

8、联系人:黄勍

9、联系电话:010-83606086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8月26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9月10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4年4月20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2(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交控科技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交控科技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程序,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相关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发行和上市事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开展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持续关注公司各项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

导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2、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3、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情况,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进行分析;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5、督导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相关审批、信息披露程序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研发进展等情况,并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

员变动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7、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及相关方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并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8、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防止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制度;

9、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3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交控科技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陈强赵亮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陈龙飞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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