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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控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交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 01G20250429-3 号

致: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及

公告文件、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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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1.2026年4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6年4月28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丰台区智成北街3号院交控大厦1号楼5层501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郜春海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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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股东会通知》列示的会议出席对象包括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4286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713%。

经查验,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其中部分列席人员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现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044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9%;反对217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9%;

弃权25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101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1%;反对185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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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758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05%;反对185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9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934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0%;反对326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9%;

弃权25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591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04%;反对326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46%;弃权25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206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7%;反对80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的议案

5.01关于与北京交控硅谷科技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220185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5%;反对8051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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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0.0978%;弃权2523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837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30%;反对80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20%;弃权25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0%。

表决结果:通过。

5.02关于与北京城市轨道交通咨询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220205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7%;反对8031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5%;弃权2523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837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45%;反对80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4%;弃权25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1%。

表决结果:通过。

5.03关于与北京交通大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9663602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9%;反对8031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0%;弃权2523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837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45%;反对80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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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4%;弃权25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1%。

表决结果:通过。

5.04关于与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220205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7%;反对8031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5%;弃权2523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837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45%;反对80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4%;弃权25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1%。

表决结果:通过。

5.05关于与北京京投亿雅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220205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7%;反对8031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5%;弃权2523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837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45%;反对80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4%;弃权25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1%。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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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5.06关于与北京京投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220205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7%;反对8031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5%;弃权2523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837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45%;反对80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4%;弃权25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1%。

表决结果:通过。

5.07关于与佳控智能交通系统(广东)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0180443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4%;反对8031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8%;弃权2523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837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45%;反对80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4%;弃权25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1%。

表决结果:通过

5.08关于与米塔盒子科技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国投招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先进

制造产业投资基金二期(有限合伙)、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郜春海先生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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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5359341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4%;反对8031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5%;弃权2523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837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45%;反对80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4%;弃权25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1%。

表决结果:通过

5.09关于与北京车车连连科技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郜春海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9606908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2%;反对8031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5%;弃权2523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837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45%;反对80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4%;弃权25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1%。

表决结果:通过

5.10关于与北京地铁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220205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7%;反对8031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5%;弃权2523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08%。

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837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45%;反对80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4%;弃权25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1%。

表决结果:通过。

5.11关于与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220205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7%;反对8031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5%;弃权2523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837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45%;反对80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4%;弃权25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1%。

表决结果:通过。

5.12关于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220205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7%;反对8031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5%;弃权2523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837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45%;反对80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4%;弃权25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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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069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98%;反对217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725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13%;反对217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8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修订《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067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4%;反对218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068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91%;反对218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9%;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725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51%;反对218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4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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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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