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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的谐波: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潘风明)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潘风明,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南京大学物理系博士毕业,研究生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7年至1999年任浙江大学物理系副研究员和博士后,1999年至2005年历任德国于力希研究中心、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等访问学者,2006年至2014年任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理学院副院长,

2005年至今任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理学院教师、教授,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我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没有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我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保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计召开董事会会议5次,股东大会2次,此外还有1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1次提名委员会,本人无缺席会议情况。本着谨慎的态度对各次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经过审议后进行投票,未出现提出反对、弃权意见的情形。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完全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未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审议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投票赞成。

(二)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除了现场方式,本人通过视频、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此外,我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的机会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管理运营等情况,听取公司管理层对行业发展情况、新产品研发进度、市场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汇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与我保持密切联系,使我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我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关于预计2023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议案,该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需求。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报告期内,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5.00亿元。

除公司全资子公司外,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资金被占用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并购重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并购重组情形。

(五)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我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决策程序、发放情况等方面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施方案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发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发放标准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于2023年2月25日发布2022年度业绩快报。

(七)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为确保公司2023年审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我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能力进行了了解和审核,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要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议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2023年4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人认真审核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以2023年6月26日股本

1686721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计派

发现金红利16871217元,该次现金分红已实施完毕。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经核查,在本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

现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承诺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持与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部门的密切沟通,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认真审阅了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内容。公司始终重视提升信息披露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到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稳步推进内控体系建设。我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

(十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3年度,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会成员参加了相应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根据《公司章程》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对公司董事会的提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审议,为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我认为公司运作规范,制度健全,目前尚未发现需要改进的其他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的履行自己的职责,通过对公司的关注,尽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的建议,从而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水平,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本着进一步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本人将不断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提高董事会决策能力,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更好地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公司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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