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年8月26日,贵公司董事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9月14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8月27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15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9月14日14:30在苏州市吴中区尧峰西路6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
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361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4,712,0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0.752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发行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发行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2.01上市地点
2.02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3发行时间
2.04发行方式
2.05发行规模
2.06发行对象
2.07定价原则
2.08发售原则
2.09承销方式
2.10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费用
2.11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中介机构
3、关于公司发行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4、关于公司发行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5、关于公司申请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7、关于就公司发行H 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8、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于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的议案
9、关于增选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0、关于确认董事类型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发行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2、关于公司聘请 H 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2进行分项表决,上述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许成宝
经办律师:
2026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