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中国证监会和《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
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
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的内部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二条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3)》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公司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事务时,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
(二)上述资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四条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第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有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附件1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申请人员申请部门
□暂缓申请日期事项类型
□豁免申请原因或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提交《信息披是否已全部签署《保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是□否□是□否密承诺函》项知情人登记表》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附件2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证件职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内容
序号姓名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公司关系(注1)所属单位务登记时间登记人(注4)类型(注2)(注3)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附件三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身份证/护照号码:)作为苏州绿
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
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并向董事会秘书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署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