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9证券简称:安集科技公告编号:2026-038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55号),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8305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8305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0500000.0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13891095.27元(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6608904.73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5年4月14日《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344号)。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包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收益凭证等),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安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集电子材料”)在中国银行上海川沙支行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不会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安集电子材料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开户名称账号中国银行上海川沙支行上海安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458542800185中国银行上海川沙支行上海安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458549952245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账户将专用于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不会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将在理财产品到期且无下一步购买计划时注销以上专户。
三、对公司的影响
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投项目正常实施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通过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上海安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甲方一与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一
账号为458542800185,截至2026年5月13日,专户一余额为0万元,专户一仅用于甲方上海安集集成电路材料基地项目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二账号为458549952245,截至2026年5月13日,专户二余额为0万元,专户二仅用于甲方上海安集集成电路材料基地自动化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康杰、包建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各方已认真阅读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并同意遵守:
1、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反商业贿赂和商业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各方都理解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本协议各方均不得向对方、对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及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任何物质或者非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房产、股权、支付凭证(如购物卡、消费卡、提货券等)、实物、有价证券、旅游、宴请、赞助、工作安排等,或为上述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但如该等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且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3、本协议各方确认,本协议任一方均严格禁止己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本协议任一方经办人员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该方内部规章制度的,都将受到该方内部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本协议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为了
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履行本协议,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
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