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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邦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3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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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5)第046号

致: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

1法律意见书

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5年9月12日15:00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2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东枝路28号公司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苏陟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81352000股,剔除公司

回购账户股份数430733股,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0921267股。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382841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104%。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398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4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384240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83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法律意见书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股东代表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043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89%;

反对19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02%;弃权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5.9858%;反对19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3.7643%;弃权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499%。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043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89%;

反对19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02%;弃权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5.9858%;反对19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3.7643%;弃权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499%。

4法律意见书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4043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489%;

反对19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02%;弃权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9%。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信达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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