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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邦股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020证券简称:方邦股份公告编号:2025-037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8676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5/6/192025/6/202025/6/20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9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2024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

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8676元(含税)。截至2025年4月10日,公司总股本80747998股,以扣减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430733股后的股本80317265股为基数,预计派发现金红利15000000元(含税),本年度不实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在内的其他形式的分配。如在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权/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80747998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430733股后的股本数为8031726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00000.0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80317265×0.18676÷80747998≈0.18576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8576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5/6/192025/6/202025/6/20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广州力加电子有限公司、海南美智电子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云连、李冬梅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676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676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6808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8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相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8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808元。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

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对其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676元。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2512686特此公告。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6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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