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6年4月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2.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0日10点00分。网络投票将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本次年度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10点00分在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老山路1751号安徽奥福精细陶瓷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潘吉庆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年度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出席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年度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1,282,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0.937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会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次年度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年度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31,282,02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31,277,728 99.9862 4,300 0.0138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298,107 98.5780 4,300 1.4220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31,282,02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4.01关于公司非兼任职务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21,989,266 99.1576 186,795 0.8424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115,612 38.2305 186,795 61.7695 0 0.0000
4.02关于公司兼任职务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18,957,409 99.0242 186,795 0.9758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115,612 38.2305 186,795 61.7695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其中,王建忠回避表决议案4.01;潘吉庆、武雄晖、刘洪月、刘坤回避表决议案4.02。
(五)《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5.01关于预计公司与上海运百供应链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20,538,20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302,40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5.02关于预计公司与天津创导热材料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12,787,60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302,40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其中,潘吉庆回避表决议案5.01;王建忠、于发明回避表决议案5.02。
(六)《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31,282,02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302,40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31,282,02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31,282,02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31,272,325 99.9689 9,703 0.0311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31,282,028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302,407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年度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公司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获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许成宝
经办律师:
吴丹
202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