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2 证券简称:ST 瀚川 公告编号:2026-055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并正式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共计约 3766.4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新增四项诉讼案件已由上海
金融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投资者诉讼事项计提相应的负债和损益,具体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于近日收到了
上海金融法院对公司出具的《民事起诉书》、《应诉通知书》【(2026)沪 74 民
初 1158号】【(2026)沪 74民初 1159号】【(2026)沪 74民初 1160号】【(2026)
沪 74民初 1263号】,原告汤燕燕、浙江航民科尔纺织有限公司、严根才及章文等 4名自然人、法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公司提起诉讼,诉讼金额合计约 3766.49万元。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原告:3名自然人投资者及 1名法人投资者
2、被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听涛路 32号
法定代表人:蔡昌蔚
(二)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三)原告及诉讼请求
有关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原告 涉诉金额(元) 案号 诉讼请求
1 汤燕燕 2594953.97 (2026)沪 74民初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
1158号 差额损失 2592879.66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佣金
损失 777.86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印花
税 1296.44 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诉请金额计至具状日共计
2594953.97元)
2 浙 江 航 11631878.46 ( 2026)沪 74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
民 科 尔 民初 1159号 差额损失 11622580.40元;
纺 织 有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佣金
限公司 损失 3486.77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印花
税 5811.29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诉请金额计至具状日共计
11631878.46元)
3 严根才 23199520.22 (2026)沪 74民初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虚假陈
1160号 述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计人民币
23169400 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
金、印花税人民币 30120.22元;
以上损失合计:23199520.22元。
(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公告
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4 章文 238533.3 (2026)沪 74民初 (1)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
1263号 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
损失合计 238533.3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计 37664885.95 / /
(四)原告列举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名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认为,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资损失,四名原告购买股票的时间在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因此,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符合法定损失的因果关系,要求公司向其赔偿损失。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其他未达披露标准的因证券虚假陈述对公司提起的诉讼:案号【(2026)
沪 74民初 864号】,原告施红星因证券虚假陈述对公司提起诉讼,案件标的 76227元,该案已立案,尚未判决。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已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投资者诉讼事项计提相应的负债和损益,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