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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川智能:关于本次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暨诉讼情况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022证券简称:瀚川智能公告编号:2025-064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暨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瀚川智能”)及

子公司苏州瀚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瀚腾”)、子公司东莞瀚川

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瀚川”)、孙公司深圳宏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宏川”)、孙公司诸暨市瀚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瀚鑫”)及子公司苏州瀚能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瀚能”)

的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合计

42679973.59元,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年(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

产6.56%,占公司2025年半年度末净资产的6.32%,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年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货币资金的23.44%,占公司2025年半年度末货币

资金的37.05%。本次被冻结的账户资金占公司净资产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冻结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涉及的项目为“智能换电设备生产建设项目”和“智能电动化汽车部件智能装备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被冻结账户余额合计为252.02万元,被冻结资金占募集资金账户存储余额的16.06%,公司将尽快处理该案件纠纷,妥善解决上述账户资金被冻结事宜。

*公司账户冻结可能影响公司的账户使用以及款项支付等,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苏州瀚腾、东莞瀚川、苏州瀚能及孙公司

深圳宏川、诸暨瀚鑫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1企业名账户性实际冻结金额

开户行账号冻结时间称质(人民币元)

2025-8-6

中国银行股份有(265877.94)

苏州瀚募集资2025-7-17

限公司苏州园区46*******141265517.27

腾金专户(424509.60)

分行2025-5-8

(575129.73)中国银行股份有瀚川智募集资

限公司苏州园区49*******32962501.752025-3-24能金专户分行瀚川智宁波银行股份有募集资

75*******44266307.472025-7-17

能限公司苏州分行金专户中国工商银行苏苏州瀚募集资

州市工业园区支11*******2625896.482025-5-8腾金专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2024年11月瀚川智

份有限公司苏州基本户55*******4223349589.77至今期间多能胜浦支行笔

2024-9-18

(258032.94)

2024-12-14

(441000.00)

诸暨瀚中国农业银行诸2025-4-10

基本户53*******021091482.40

鑫暨市支行(251807.22)

2025-5-7

(535425.42)

2025-6-18

(65900.00)东莞瀚招商银行深圳沙

基本户76*******08313297.772024-10-14川井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苏州瀚

份有限公司苏州基本户55*******77129071.05-能胜浦支行苏州瀚宁波银行股份有

基本户75*******49100050.04-腾限公司苏州分行深圳宏招商银行深圳沙

基本户75*******022145.412025-8-7川井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瀚川智

份有限公司苏州一般户32*******5312280388.002025-5-22能胜浦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2025-8-11

瀚川智限公司江苏自贸(575394.77)

一般户54*******85875394.77

能试验区苏州片区2025-6-25

支行(300000)

2企业名账户性实际冻结金额

开户行账号冻结时间称质(人民币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苏州瀚

行苏州分行吴中一般户89*******79678564.582025-5-8腾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瀚川智限公司江苏自贸

一般户32*******44340000.002025-6-17能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瀚川智

限公司苏州工业一般户37*******14331634.332025-8-15能园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瀚川智

行苏州分行吴中一般户89*******89331634.332025-8-15能支行

苏州瀚中国工商银行苏2025-7-22

一般户11*******54165606.38能州通园分理处中国银行股份有苏州瀚

限公司苏州园区一般户49*******04165606.382025-7-22能行政中心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苏州瀚

行苏州分行吴中一般户89*******945086.122025-7-22能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苏州瀚

限公司苏州中新一般户51*******03199.292025-7-22能支行

合计/42679973.59/

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主要系公司涉及诉讼,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所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导致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案件共有27个,其中诉讼冻结金额大于400万的案件共有3个(详见下文),合计诉讼冻结金额为

21432501.10元(其中瀚川智能与威晟汽车科技(宁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诉讼金额为威晟汽车反诉诉请);其余案件涉讼冻结金额均额在百万元以下,金额较小。

除上诉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外,瀚川智能其他账户不存在使用限制等异常情况。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准备相关财产保全置换申请材料,将尽快解除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被冻结状态。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具体情况

3根据公司自查了解,以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主要涉及以下诉讼事项的诉前

财产保全,具体情况如下:

案件一: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威晟汽车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浙0291民初1354号】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8月,公司与威晟汽车签署两份《设备采购合同》,并于2022年4月、10月及2023年2月双方先后签署三份《设备采购补充协议》。公司如约供货,但威晟汽车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2025年2月17日,瀚川智能因与威晟汽车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宁波高新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8日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

书【(2025)浙0291民初1354号】以及法院于2025年4月3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保全了被申请人威晟汽车所有的价值2751422元的财产。案件受理后,威晟公司即于2025年4月18日向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请总金额为12280388元的反诉【(2025)浙0291民初1354号之一】,法院于2025年5月19日出具了裁定,保全了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2280388元的财产。上述案件已开庭待判决。

(二)本次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1、瀚川智能诉威晟汽车(本诉)

(1)当事人

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66944194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听涛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蔡昌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威晟汽车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8JR2G

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景江路1839号

法定代表人:戴宏鸣,董事长兼总经理

(2)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双方2021年8月31日署的《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

号:HMC20210826001)《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HMC20210826002)以及 2022年4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含税金额686000元)、2022年10月18日签订的

补充协议(含税金额71000元)、2023年2月2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含税金额

8000元)中的到期未付货款共计149720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1254222元

(以到期合同金额为基数,按合同金额的0.05%/日向卖方支付滞纳金计算),前述共计2751422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

2021年8月31日,原被告双方署一份《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HMC20210826001,下称“合同一”),合同一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全新 400W电子水泵全装配检测生产线设备1套”,合同总价为7500000元。合同一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货款;设备在卖方工厂经预

验收合格后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货款;设备终验收后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设备质保期一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满之日起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余款。合同一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设备,并于2023年9月8日经客户认可,根据合同一约定,被告至迟应于2024年9月13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余款,然迄今为止,被告仍未支付合同一余款共计750000元。

2021年8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一份《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HMC20210826002,下称“合同二”),合同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全新 60W 电子水泵全装配检测生产线设备1套”,合同总价为2850000元。合同二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货款;设备在卖方工厂经预验

收合格后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货款;设备终验收后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设备质保期一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满之日起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余款。合同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设备,并于2023年5月2

5日经客户认可,根据合同二约定被告至迟应于2024年5月7日支付合同总价的

10%余款,然迄今为止,被告仍未支付合同二余款共计285000元。

合同一、合同二(下并称“主合同”)就违约责任均约定:买方收到货物,且

货物经验收合格后,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货款的,若有逾期,按合同金额的0.05%/日向卖方支付滞纳金。

2022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就合同一及合同二订一份《设备采购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一”),增补项金额为686000元,结算方式约定为: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40%预付款;400W 电子水泵全装配检测生产线、60W 电

子水泵全装配检测生产线和 400W 产线追溯系统终验收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50%款项;剩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2023年9月8日,主合同已履行完毕,然被告迄今为止仍未支付补充协议一所涉验收款和质保款共计411600元。

2022年10月18日,原被告双方就合同一签订一份《设备采购补充协议》(下

称“补充协议二”),增补项金额为71000元,结算方式约定为: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40%预付款;400W 电子水泵全装配检测生产线、400W 产线验收

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0%款项;剩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2023年9月8日,合同一已经客户认可,然被告迄今为止仍未支付补充协议二所涉验收款和质保款共计42600元。

2023年2月23日,原被告双方就合同一签订一份《设备采购补充协议》(下

称:“补充协议三”),增补项金额为 8000 元,结算方式约定为:400W 电子水泵全装配检测自动生产线终验收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100%款项。2023年9月8日,合同一已经客户认可,然被告迄今为止仍未支付补充协议三所涉款项共计8000元。

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中均约定: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

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故此,三份补充协议就违约责任的约定同主合同约定。

原被告双方所签的两份《设备采购合同》及三份《设备采购补充协议》系原

6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却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4)诉讼进展

该诉讼分别于2025年6月25日及2025年7月24日召开庭审,案件目前待判决。

2、威晟汽车诉瀚川智能(反诉)

(1)当事人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威晟汽车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8JR2G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景江路1839号

法定代表人:戴宏鸣,董事长兼总经理反诉被告(本诉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66944194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听涛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蔡昌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滞纳金

2690250(1935000+755250)元;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

金2070000元;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预期利益损失

6888233元;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质保损失298000元;请

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律师费308905元、保全担保费25000元;

7以上合计12280388元。请求法院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反诉原告是一家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热管理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从事新能源汽车热源管理系统和产品的研发与制造,为国内主要的头部汽车制造商供应电子水泵等产品。随着新能源汽车的迅猛发展,反诉原告面临产能压力,决定扩建生产线,以满足客户的增长需求。

反诉被告为一家专业的智能制造解决方案提供商,聚焦汽车电动化、智能化领域,为汽车、新能源等领域用户提供自动化装备、核心零部件和工业软件整体解决方案及服务。

2021年8月23日,反诉被告经过充分了解反诉原告的设备需求后,向反诉

原告确认了《400W 电子水泵全自动装配检测生产线》设备技术要求,双方于 2021年 8 月 31 日签订一份编号为 HMC20210826001 的《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出售全新 400W 电子水泵全装配检测生产线设备一套,包含设备税金、运费、保险、技术资料、安装材料、调试、随机设备、技术服务、培训和

质量保证等,合同总价为人民币7500000元;合同签订后5天内付款50%,设备预验收合格后5天内支付20%,设备安装、调试运转正常,无疑问终验收后5天内支付20%,剩余货款一年质保期结束后退回;交货期为收到预付款之日起7个月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工作(2022年3月30日),逾期交货的按合同金额的

0.05%/日支付滞纳金,如反诉被告对合同货物的功能及其所有配件不能达到技术

协议的要求,以双方协商同意的方式纠正,包括维修、更换、降价、退款等,但合同约定的交期不变,如在15天内仍未达到技术要求,应承担20%的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的应当继续赔偿。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21年8月31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另外签订了一份编号为

HMC20210826002 的《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出售全新 60W电子水泵全装配检测生产线设备1套,包括税金、运费、保险、技术资料、安装材料、调试、随机设备、技术服务、培训和质量保证等,合同总价人民币2850000元;合同签订后5天内支付50%货款,设备预验收合格后支付10%货款,设备在反诉原告场地安装、调试运转正常、无疑问终验收后5天内支付30%,余款在年期

8质保金后支付。交货期为预付款之日起75天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工作(注:因时

间紧急追溯系统可延长调试周期10天,10天之后所有交货安装调试完成),逾期交货的按合同金额的0.05%/日支付滞纳金,如反诉被告对合同货物的功能及其所有配件不能达到技术协议的要求,双方协商同意的方式纠正,包括维修更换、降价、退款等,但合同约定的交期不变,如在15天内仍未达到技术要求,应承担20%的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的应当继续赔偿。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按约分别于 2021 年 9 月 1 日支付了 60W 产线的预付款 50%,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支付了 400W 产线的预付款 50%。然而,反诉被告却以经验不足、初次合作、供应商问题等拖延供货和安装,并以技术预判失误超预算,要求反诉原告增加款项。无奈之下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又于2022年4月26日、10月 18 日和 2023 年 2 月 23 日针对 400W 产线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

截止反诉之日,反诉被告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问题:延期交付、达不到技术指标、不履行质保义务等。

由于反诉被告产线未按约定合格交付,导致反诉原告产能不足,向主要客户供货量损失巨大,其中单独国内新能源头部企业供货和需求差额就损失

8384712元(按照供货与需求的差额及10%的利润计算):

由于反诉被告未履行质保义务,导致 400W 产线焊接视觉相机无法正常使用

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费用298000元。

反诉原告认为,双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现反诉被告履约能力不足,逾期交付合格的产线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并且给反诉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4)诉讼进展

该诉讼分别于2025年6月25日及7月24日召开庭审,案件目前待判决。

案件二: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瀚川智能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2025)苏0591民初5822号】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92024年12月16日,佛山金银河因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

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支付货款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5日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5)苏

0591民初5822号】。法院于2025年3月27日出具民事裁定书,因佛山金银河申请,法院裁定对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5000000元。2025年6月3日,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提起上诉。

(二)当事人

1、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0735037453H,注册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宝云路 6号一、二、四、五、六、七座,法定代表人:张启发。

2、被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0566944194,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听涛路32号,法定代表人:蔡昌蔚。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0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

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一年期 LPR 利率计算;

以上二项数额暂计500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保函费2500元及差旅费;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1月26日签订了1份《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2套精密双面挤压式涂布机,合计99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佰玖拾万元整)【以下简称“合同一”】、2022年1月26日签订了1份《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2套精密辊压机,合计26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整)【以下简称“合同二”)。

10原告依约交付了合同设备并经使用方完成了设备的合格验收,被告至今仍尚

欠原告合同一、合同二货款500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无果,原告

认为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除支付5000000元货款外,以本金500000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一年期 LPR 利率计算,

并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诉讼保函费2500元、差旅费及本案诉讼费。

(五)判决情况

1、被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限额内的未付款为基数,自2025年3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2、驳回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4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

(六)案件进展情况公司已于2025年6月13日提起上诉。

案件三:深圳诚捷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5)苏0591民初6442号】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5日,深圳诚捷因与瀚川智能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

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支付货款384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合计4152113.1元。法院受理该案件,并于2025年4月1日出具应诉通知书【(2025)苏0591民初

6442号】。2025年4月15日,因深圳诚捷申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公司

11名下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4152113.10元。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

民法院于2025年6月10日出具民事判决书。

(二)当事人

1、原告:深圳市诚捷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19259J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美社区富川科技园诚捷智能厂1层及2层、

3层4层

法定代表人:呙德红,职务:董事长

2、被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66944194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听涛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蔡昌蔚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84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货

款本金384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 5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至货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2月25日为312113.1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以上暂合计:4152113.1元。

(四)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6台圆形全自动制片卷绕一体机,合同总价为960万元。根据合同第7条约定:合同生效原告开票后7个工作日内付总金额的30%为预付款;被告预验收合格后、发货前,支付总金额的30%;设备产品到货、安装调试完成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7

12个工作日支付总金额的30%;品质保证期满(自甲方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2个

月)支付总金额的10%的质保金。原告依约于2022年8月31日向被告交付了合同项下全部设备,被告接收后于2022年12月20日署了验收报告,确认产品合格。现合同约定支付期限早已届满,但被告尚欠3840000元未付。

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就上述货款向被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根据合同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判决情况

1、被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深圳市诚捷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8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24年12月2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合计312113.1元,另以384万元限额内的未付款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2、驳回原告深圳市诚捷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00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

(六)案件进展情况公司已于2025年6月17日提起上诉。

(七)上述案件二及案件三的其他情况如下:

上述案件二及案件三主要因江西华立源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立源”)未及时支付瀚川智能货款,导致瀚川智能未能及时支付供应商相应货款。

华立源为建设一条完整的电池生产线,于2021年11月与瀚川智能就电池生产线的各个子系统先后签署了七份设备采购合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各台

13设备并提供了质保等售后服务,但华立源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为维

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股东利益不受侵害,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5年8月收到了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赣0802民初4669号】,判决华立源尽快支付瀚川智能设备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

2021年11月30日,华立源(甲方)、瀚川智能(乙方)、佛山金银河(丙

方)三方共同签署两份《技术规格书》,约定由佛山金银河对涂布机、辊压机设备对甲方、乙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并根据甲方的指令和要求提供维修等售后服务。签订技术协议签订的同日,华立源随即与瀚川智能签订两份设备《销售合同》,两份合同均以前述三方共同签署的技术协议作为标的设备的终验收标准。2022年1月18日,华立源(甲方)、瀚川智能(乙方)、深圳诚捷(丙方)三方共同签署《技术规格书》,除载明设备的技术参数之外,还约定由深圳诚捷对圆形全自动制片卷绕一体机设备对甲方、乙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并根据甲方的指令和要求提供维修等售后服务。

2022年3月15日,瀚川智能分别与佛山金银河及深圳诚捷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三个主体前后设备采购合同设备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付和验收程序、付款方式、质保服务等主要合同条款均采取“背靠背”方式签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收到关于本次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其他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等,经公司初步核查了解,本次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系银行收到有关部门的冻结通知。

三、募集资金账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5年8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瀚川智能11****4872889.71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瀚川智能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75****0224441.60

14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瀚川智能89****0290061.50公司苏州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瀚川智能03****8926156.03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瀚川智能49****3163297.68工业园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瀚川智能81****505481000.25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瀚川智能32****888880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瀚腾新能源11****533262.59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

瀚腾新能源46****80014220.19工业园区分行

合计1569.55

四、本次部分银行账户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合计42679973.59元,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年(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6.56%,占公司2025年半年度末净资产的6.32%,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年(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货币资金的23.44%,占公司2025年半年度末货币资金的37.05%。

其中,募集资金被冻结账户余额合计为252.02万元,占2025年8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的16.06%。被冻结募集资金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为“智能换电设备生产建设项目”和“智能电动化汽车部件智能装备生产建设项目”。公司会尽快处理相关案件纠纷,妥善解决银行账户被冻结事宜,不会影响尾款支付,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冻结金额外,以上银行账户内的其他资金可正常周转使用。上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对公司的正常运营短时间内不会造成影响,未对公司整体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五、公司采取的措施及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上部分案件已经人民法院立案并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部分案件已一审判决,公司提起上诉。本次保全措施系法院在案件立案后,根据

15申请人的申请做出的正常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措施,并非法院对公司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

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同时积极与法院、申请人沟通协商,充分听取专业法律顾问单位的意见,依法妥善处理双方纠纷,尽早解决账户资金被冻结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风险提示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及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账户冻结可能影响公司的账户使用以及款项支付等,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公司将尽快处理该案件纠纷,妥善解决上述账户资金被冻结事宜。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公司后续将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1日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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