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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川智能: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8-02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022证券简称:瀚川智能公告编号:2025-054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合同一项下欠付货款本金210177000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已付款逾期违约金为669309.60元,欠付货款违约金

7594090.60元);合同二项下欠付货款本金234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800280元;律师费8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97400元。合计

243538080.2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后续的审判结果、判决执行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及实际执行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与绵阳高新埃克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埃克森”)先后签署了两份《设备采购合同》,公司如约供货,但绵阳埃克森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公司给认为其设立时的两位股东绵阳高新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发投”)、深圳埃克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克森新能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股东利益不受侵害,公司依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绵阳埃克森、绵阳发投及埃克森新能源为被告,并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苏

05民初827号】。

1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昌蔚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听涛路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66944194

被告:绵阳高新埃克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军,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骏升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7MYTCU6Q

被告:绵阳高新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宇,担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石桥铺东路6号9栋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32NK79T

被告:深圳埃克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军,董事长兼总经理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深南大道9672号大冲商务中心(一

期)2栋4号楼6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13LF1X

(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绵阳埃克森向原告瀚川智能支付“绵阳 1线 3Gwh生产线”《设备采购合同》项下欠付货款本金210177000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已付款逾期违约金为669309.60元,欠付货款违约金分别以

5675825.06元为本金自2024年7月1日起算、以64652437.34元为本金自2024年10月1日起算、以28619619.84元为本金自2025年1月1日起算、以

28294683.68元为本金自2025年4月1日起算、以82934434.08元为本金自2025年6月14日起算,利率均按日0.3%计算至实际付清欠付货款本金之日,暂计至

2025年6月13日为7594090.60元);

2、判令被告绵阳埃克森向原告瀚川智能支付“中试线(46180)”《设备采购

2合同》项下欠付货款本金234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10400000

元为本金自2025年1月1日起算、以13000000元为本金自2025年4月1日起算,利率均按日0.3‰计算至实际付清欠付货款本金之日,暂计至2025年6月

13日为800280元);

3、判令被告绵阳埃克森支付原告瀚川智能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800000元;

4、判令被告绵阳埃克森赔偿原告瀚川智能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诉讼财产保

全担保费97400元;

5、判令被告绵阳发投、被告埃克森新能源在108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绵

阳埃克森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暂计至2025年6月13日的诉请金额合计243538080.20元)

(三)事实与理由

2023年2月2日,被告绵阳埃克森与公司签订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绵阳

埃克森因建设“绵阳 1线 3Gwh生产线”需要,而向公司采购各类型生产设备。

合同约定,货款金额(含税)合计为394340000元;设备自2023年3月1日起陆续分批交付;货款则分2023年1月、4月、10月、12月以及2024年和2025年的3月、6月、9月、12月各4个季度共分12期付清。合同还详细约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公司如约供货,绵阳埃克森接收并投入生产经营;

绵阳埃克森2023年度的付款也基本正常但自2024年始货款支付严重拖延。截止2025年5月21日绵阳埃克森公司累计支付货款金额为184163000元,其中以债务承受方式(由绵阳埃克森公司为公司清偿上游设备供货商应付货款)抵

扣货款金额53166400元,实付金额为130996600元。所付款项尚不足以完全清偿2024年6月总计12期付款中第6笔应付款项,欠付货款本金合计为

210177000元。

2023年5月31日,绵阳埃克森与公司又采用相同的文本签订了一份“中试

线(46180)”《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各条文与前者基本相同,设备总价款(含税)

为26000000元;货款支付时间具体为:设备通过预验收后支付2600000元

(10%);终验收合格后支付10400000元(40%),其余13000000元货款在终验收

3合格后从次季度末开始分4个季度付清(即每季度末支付3250000元)。绵阳埃

克森2023年8月支付了首笔2600000元款项,公司2023年7月、9月,分批交付了全部设备。绵阳埃克森收到设备后将产线投入生产,但却未及时支付后续各笔货款。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绵阳埃克森的两名股东之一为被告绵阳高新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金额为

160000000元、出资期限为2024年12月31日,但实缴出资仅为52000000元。

绵阳高新与另外一名股东被告深圳埃克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均为埃克森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公司认为,绵阳埃克森与公司之间所签两份《设备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绵阳埃克森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应付货款。绵阳埃克森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除了支付欠付货款本金之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绵阳高新公司、埃克森新能源作为埃克森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滥用股东地位逾期缴纳认缴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共同在逾期未缴出资范围内对绵阳埃克森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后续的审判结果、判决执行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截至2024年末,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13434.34万元。若后续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收回,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继续计提坏账准备,可能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诉讼为公司因被侵害利益而主动提请的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公司继续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公司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同时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4特此公告。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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