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
<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其中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信息 1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披露管理制度>
的议案》《关于修订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的议案》《关于修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
<董事会战略和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实施细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议案》《关于修订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的议案》《关于修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关于修订
<分红管理制度>
的议案》《关于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的议案》《关于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7月16日(星期三)15: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 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7月 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载了本次股东大会资料。 1.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16日15点3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188号安恒大厦3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2025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8)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9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公司总股本为102065545股,扣除回购的股份493107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1572438股。 2.2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所持股票账户、身份证明及相 关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现场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 2.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5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6827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61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
<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其中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2.01《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3.《关于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逐项审议了以下议 案: 3.01《关于修订
<分红管理制度>
的议案》; 3.02《关于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4.1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各项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2现场表决前,股东大会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该两名 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4.3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2025年7月16日下午3时结束。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4.4经核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公司法》及《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