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3证券简称:安恒信息公告编号:2025-074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12月29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16.0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0206.5545万股的2.12%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5年12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10名激励对象授予216.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7.71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5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2025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取消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部分提案的议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做出修订,原提请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取消审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修订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同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提交的《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提议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3、2025年12月13日至2025年12月22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4、2025年12月24日,公司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5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已同步披露《关于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6、2025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5年12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10名激励对象授予216.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7.71元/股。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事项进行核查,一致认为: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内容相符。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4)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5)本激励计划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达到。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12月29日,向210名激励对象授予216.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7.71元/股。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5年12月29日
2、首次授予数量:216.000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210人
4、首次授予价格:27.71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
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
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归属。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归属期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25%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归属期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25%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归属期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25%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四个归属期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25%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数量占授予总量占公司总股本姓名国籍职务(万股)的比例的比例董事长
范渊中国6.00002.22%0.06%核心技术人员董事
张小孟中国6.00002.22%0.06%总经理
王欣中国董事5.00001.85%0.05%董事
袁明坤中国3.50001.30%0.03%副总经理副董事长
吴卓群中国1.50000.56%0.01%核心技术人员
苗春雨中国职工代表董事2.50000.93%0.02%
刘志乐中国副总经理2.50000.93%0.02%副总经理
戴永远中国3.00001.11%0.03%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李沐华中国1.50000.56%0.01%董事会秘书
刘博中国核心技术人员5.00001.85%0.05%
杨勃中国核心技术人员2.50000.93%0.02%李凯中国核心技术人员2.00000.74%0.02%
郑学新中国核心技术人员1.50000.56%0.01%中国
王玲玲核心骨干人员0.50000.19%0.00%香港
核心骨干人员(196人)173.000064.07%1.69%
预留54.000020.00%0.53%
合计270.0000100.00%2.65%
注1: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注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的,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内容相符。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同意以2025年12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10名激励对象授予216.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7.71元/股。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5年12月29日为计算基准日,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1.55元/股(首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4年(首次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30.93%、34.49%、31.04%、30.07%(万得信息技术指数——指数代码:882008.WI最近 1年、2年、3年、4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29%、1.34%、1.36%、1.46%(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4年期到期收益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16.0000万股,按照首次授予日收盘数据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5529.02万元,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总成本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
5529.022824.561513.39829.27361.79
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关期间的净利润有所影响。在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情况下,将激发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长期业绩的提升起到积极作用。上述成本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价格、人数和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及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权益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