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4年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归属及预留授予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4年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归属及预留授予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恒信息”)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年第二期激励计划》”)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安恒信息《2020年激励计划》《2022年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2024年激励计划》《2024年第二期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2025年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等相
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归属及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安恒信息如下保证:安恒信息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作废、归属及授予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
本次作废、归属及授予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作废、归属及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安恒信息本次作废、归属及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归属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0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2020年8月2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0年8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
《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0年8月25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0年9月15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6年4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及《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2022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2022年2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2年2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年2月23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2年3月14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026年4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及《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三)《2023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2023年2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3年2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3年2月17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3年3月7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6年4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及《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四)《2024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2024年1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年1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年1月15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4年1月31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6年4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及《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五)《2024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2024年5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6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年5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年5月6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4年5月27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6年4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及《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2025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2025年4月3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7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年4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及《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年4月3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核查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025年4月21日,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6年4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及《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归属及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上述六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8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作废、归属与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1.本次作废的原因、数量及人数
根据《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其中38.2492万股限制性股票未在有效期内归属;2021年授予的剩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其中0.4982万股限制性股票未在有效期内归属;
以上两部分限制性股票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因此,本次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7474万股。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不符合归属条件,故作废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的84.6105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202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部分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均未达成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不符合归属条件,故作废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的49.01万股限制性股票、《2023年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的8.19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20万股。
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不符合归属条件,故作废公司《2024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对应63.31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2024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未达成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不符合归属条件,故作废公司《2024年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对应65.4550万股。
9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归属前有12人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2025年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7.9000万股,激励对象由180人调整为168人。因此,本次公司《2025年激励计划》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9000万股。
因此,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7.2229万股。
2.本次作废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上述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作废后,《2020年激励计划》及《2022年激励计划》实施完毕,不影响公司上述剩余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述六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上述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作废后,《2020年激励计划》及《2022年激励计划》实施完毕,不影响公司上述剩余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二)《2025年激励计划》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1.归属期
《2025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即将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根据《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4月21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6年4月21日至2027年4月20日。
2.归属条件成就的情况
10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5年激励计划》和《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36件。()上市后最近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属条件。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12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个职期限要求。
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25年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为:
合伙)对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出具
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120242025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以公司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年营业
5.00% ZA90091号),2025 年度公司实现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
22025营业收入2151443960.34元,同比()公司年净利润为正数。
增长5.32%,符合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上要求。
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他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5.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
除公司《202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予激励对象在归属前有12人离职
“不合格”两个等级。
外,《202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的168名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
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为合格,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
定比例归属其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
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
11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本次归属的人数为
168人,归属数量39.0664万股,授予价格为31.94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即将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的人数、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6年4月16日为预留授予日,以31.9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1名激励对象授予
35.8345万股限制性股票。
2.授予日的确定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6年4月16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3.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价格、人数和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2025年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1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作废、归属及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上述六期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及《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上述六期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归属及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上述六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述六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上述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作废后,《2020年激励计划》及《2022年激励计划》实施完毕,不影响公司上述剩余激励计划继续实施。公司《202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即将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价格、人数和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202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2025年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上述六期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1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2022年、2023年、2024年、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归属及预留授予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4月16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曼蔺金剑
____________________梁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