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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普特: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9 00:00 查看全文

杰普特 --%

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 8-1 号科姆龙科技园 A 栋 1201)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

二〇二六年九月公司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预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6、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

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2、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后,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3、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后,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

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新增或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导致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有新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要求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相应调整。

5、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得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137297.00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总 募集资金使用

序号 项目名称

额 额

杰普特高密度光互联产品 75218.80 67304.00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1 高密度光互联产品 杰普特高密度光互联产品

生产建设项目 10856.20 9256.00生产线建设项目

小计 86075.00 76560.00

2 杰普特总部及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24713.00 21737.00

3 补充流动资金 40000.00 39000.00

合计 150788.00 137297.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8、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9、公司一贯重视对投资者的持续回报。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及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等具体内容参见本预案“第四节 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1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后,公司的每股收益短期内存在下降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风险,虽然本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11、董事会特别提醒投资者仔细阅读本预案“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之“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有关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目 录

公司声明 ................................................ 2

重大事项提示 .............................................. 3

目 录 ................................................. 6

释 义 ................................................. 8

第一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概要 .................................. 10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10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 10

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 15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概要 .................................... 16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19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19

七、本次发行取得批准的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 19

第二节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 20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 20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20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 29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属于科技创新领域 ................................. 30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 32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

结构的变化情况 ............................................ 32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 33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

竞争等变化情况 ............................................ 34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34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 34

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 35

第四节 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 41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 41

二、公司近三年的现金分红及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 ............................ 44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 .........................46

四、公司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 ................................ 51

第五节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公司采取的措施及承诺 ....................................... 52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 52

二、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 54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 55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

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 55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 57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 58

释 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 /发行人 /上市

/ 指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杰普特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本预案 指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A股 指 在上交所上市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行股票 本次向特定 指

对象发行/ 股股票的行为本次发行

同聚咨询 指 厦门市同聚同源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不时通过的修正案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不时通过的修正案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 指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 指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定价基准日 指 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由粒子受激辐射产生的光束,具有良好的单色性、相干性、激光 指

方向性和高能量密度的特点,广泛应用于各种工业制造领域产生、输出激光的器件,是激光及其技术应用的基础,是激激光器、激光光源 指光加工系统设备的核心器件

具有感知、分析、推理、决策、控制功能的激光 /光学装

激光/光学智能装备 指 备,是先进制造技术、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的集成和深度融合

MOPA 指 Master Oscillator Power-Amplifier,主控振荡器的功率放大器MOPA脉冲光纤激 采用MOPA结构方案的光纤激光器,该类型的激光器输出的指

光器 激光脉冲宽度可以根据用户的使用要求进行灵活调节

脉冲光纤激光器 指 输出为脉冲形式激光的光纤激光器

连续光纤激光器 指 输出为连续形式激光的光纤激光器

MPO Multi-Fiber Push On,多芯光纤推挽式连接器,是一种在高指速数据传输和高密度布线场景中广泛应用的光纤组件

MMC Mini-Multi-Connector,微型多芯连接器,是一种超小型指(VSFF)高密度多芯光纤连接器

FAU Fiber Array Unit,光纤阵列单元,通过将多根光纤以微米级指精度排列固定,实现多路光信号的高效耦合与稳定传输Printed Circuit Board、印制电路板,是指在绝缘基材上, 按PCB 指 预定设计形成点到点间连接导线及印制组件的印制板,其在电子设备中起到支撑、互连部分电路组件的作用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AI 指 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技术科学Chat 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是OpenAI采用“从人类反馈中强化学习”训练方式,基于GPT系统大模型构建,ChatGPT的本质是提高人脑对各种信息资料进行收集、ChatGPT 指整理、计算、分析等能力的智能工具,是为人脑“观念建构”提供丰富、精准的方案、图式等资料或条件等的工具体系

CPO Co-Packaged Optics,光电共封装将传统独立的光模块与交换指 /GPU芯片深度集成Optical Input/Output,芯片级光互连技术,利用光传输介质OIO 实现电子设备间高速数据交换,具有高带宽(10 Gbit/s 到指 100 Gbit/s)、低损耗及低延迟特性,应用于计算机、数据中心及 AI算力集群等领域

Optical Circuit Switch,光电路交换设备,可在光域直接完成光路切换与流量调度,规避传统光电转换的功耗与时延瓶OCS 指 颈,适配AI数据中心大带宽、低时延、高并发的组网需求,其高密度光路集成需依托MPO、FAU等光纤器件实现精密互连

机器视觉 指 人工智能发展的一个分支,用机器代替人眼来做测量和判断电池片 指 利用太阳光直接发电的光电半导体薄片通过提供能量以在不同能级间实现工作物质中粒子数反转分

泵浦源 指布的装置

Meta 指 Meta Platforms Inc.及其下属企业

英特尔 指 Integrated Electronics Corporation及其下属企业

国巨股份 指 国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厚声电子 指 厚声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意法半导体 指 意法半导体(ST)集团(STMicroelectronics)

顺络电子 指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东山精密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胜宏科技 指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宁德时代 指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比亚迪 指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注:本预案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概要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JPT Opto-electronics Co. LTD.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 8-1号科姆龙科技园 A栋 1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 8-1号科姆龙科技园 A栋 1201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 688025.SH

中文简称 杰普特

成立时间 2006年 4月 18日

上市时间 2019年 10月 31日

统一社会信用 9144030078830456X1代码

法定代表人 黄治家

注册资本 9504.9423万元人民币

董事会秘书 吴检柯

联系电话 0755-29528181

公司传真 0755-29529195

电子邮箱 ir@jptoe.com

公司网址 www.jptoe.com

光电子元器件、激光器、测量设备、激光加工设备、自动化装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普通货运;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经营范围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光电子元器件、激光器、测量设备、激光加工设备、自动化装备的生产。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公司所从事的业务符合国家战略规划,受国家及产业政策的支持

公司主要经营激光器、激光/光学智能装备和光纤器件业务,其中激光器、激光/光学智能装备业务需要融合激光与光学、测试与测量、运动控制与自动化、

机器视觉等领域的核心技术,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与高端装备制造相融合的高新技术与战略性新兴产业。2018年,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分类(2018)》将各类激光器和激光精密加工设备列入指导目录;2021年,工信

部、发改委等八部门出台的《“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强调要发展智能

焊接机器人、超快激光等先进激光加工装备、激光跟踪测量等智能检测装备和

仪器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将多项激光器及相关智能装备明确列入鼓励类目录;2024年,工信部等七部门发布《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发展激光制造纳入前瞻部署新赛道,推进未来制造产业发展;《工业重点行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指南》提出重点推动激光打孔

等封装与装联材料专用生产设备,支持电子元器件和电子材料行业发展。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为激光器、激光设备产业的智能化升级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公司所从事的光通信领域光纤器件业务,是数据中心、云计算、人工智能等行业发展的重要产品。从“十四五”规划提出“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提升通信设备、核心电子元器件、关键软件等产业水平”,到“十五五”规划进一步要求“完善信息通信网络、全方位推进数智技术赋能”,光通信行业的产业政策力度也逐步加强,政策效果日益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部署,“十五五”期间将完善信息通信网络,深化第五代移动通信(5G)、千兆光网规模部署,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演进(5G-A)、万兆光网建设发展和第六代移动通信(6G)技术创新,推动移动物联网自主迭代,具体建设内容为:

“推进万兆光网部署应用,建设 100万个高速无源光网络(50G PON)端口”。

全方位推进数智技术赋能,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新一代通信技术、云计算、区块链等产业,提升高端芯片、光电子器件、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等产业水平,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上述政策直接促进了国内光通信网络的建设与升级,带动光连接/光通信产业对核心光纤器件的需求增长。

国家及产业政策的持续出台和实施,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符合国家战略规划。

2、下游行业蓬勃发展,激光器、激光装备产业国产化进程加速,光纤器

件需求迎来爆发近年来,我国激光行业的国产化替代进程不断加快,替代质量显著提升。

受全球供应链系统波动影响,部分进口激光器及激光加工设备的产能与交付能力受限,无法满足国内激光加工行业旺盛的需求。在宏观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国家政策支持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国产激光器及智能激光设备在性能、价格、服务等多方面逐步优于进口激光器、进口激光加工设备,未来几年激光器、激光加工设备国产替代率将持续提高。在我国传统制造业逐步向智能化转型的背景下,激光行业正朝着精细化、智能化、与下游产业深度融合化的方向发展。

提高公司在激光技术等方面的研发实力,进一步开发出更加充分、全面满足下游客户需求的高规格、高质量的激光器产品及激光加工设备,是推动技术升级与创新,提升产品竞争力和附加值的必然要求。

2025年以来,受益于AI算力和数据中心需求快速增长,光通信市场景气度

持续提升,全球各大云服务商及超大规模数据中心运营商不断上调资本开支计划。据 Bloomberg数据,2026年Meta、谷歌、亚马逊和微软等四家公司的合计资本开支预计达 6300-6700亿美元,同比增长约 70%。2026年中国算力基建投入达到 5000亿元人民币水平。根据国际数据公司(IDC)与浪潮信息联合发布《2025年中国人工智能计算力发展评估报告》,2024年全球人工智能服务器市场规模为 1251亿美元,2025年将增至 1587亿美元,2028年有望达到 2227亿美元。同时,随着 CPO技术逐步进入规模化商用阶段,单台 CPO交换机可承载和输出的光纤通道数较传统方案将显著增加,相应将对关键光纤器件提出高密度的配置需求,以及更复杂的性能要求,以支持各端口光纤通道的高效稳定连接。在上述因素驱动下,光通信市场需求快速增长,光连接模块及器件作为光通信领域的关键基础组件相应迎来发展机遇,根据 LightCounting测算,2026年全球光模块数通市场 228亿美元,至 2030年复合增速为 20%;2026年全球光模块电信市场 53亿美元,至 2030年复合增速为 7%。

3、符合公司技术储备与业务布局,促进公司实现战略升级

经过十余年的科研积累和业务发展,公司已成长为国内激光行业的领先企业之一,拥有丰富的技术储备、研发经验和客户资源,赢得了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成为中国首家商业化批量生产MOPA脉冲光纤激光器的厂商。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技术储备和产品布局相结合,顺应行业发展和技术演进趋势,紧跟客户需求,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技术实力,增强交付完整解决方案的能力,巩固并提升公司的行业竞争力,进而提高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以自有激光器、激光/光学智能装备为基础,在产品研发与产业化过程中沉淀形成了激光光源、精密量测、运动控制、机器视觉、光学设计、元器件

精密加工等重要技术储备,相关底层技术与光通信器件在加工工艺、光学耦合、精密装配、性能测试等领域高度契合,技术能力能够有效复用。公司将结合自身在激光加工、自动化制造及光学检测领域长期积累的技术优势,针对光通信高密度光纤器件制造工艺需求,加快研发光纤器件生产所需的自动化设备、激光设备及检测设备,推动光纤器件产品生产向规模化、智能化量产方向发展,保障产品的可靠性、稳定性以及一致性,同时提升产品生产效率、优化制造成本。公司将运用长期积累的激光技术充分赋能光通信核心器件业务,从而构建核心技术储备、关键设备自研、产品自动化生产和稳定交付能力等全方位优势,切实推进“光+AI”战略升级。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增强光通信领域关键基础器件交付能力,积极把握行业爆发机遇

公司围绕光连接/光通信应用领域,面向数据中心、云计算、人工智能行业的产业需求,开发了MPO/MMC光纤连接器、光纤阵列单元 FAU及各类光纤组件产品,相关产品主要应用于数据中心,作为数据在整个数据中心内传输的重要组成部件。2025年度,公司积极展开关于光通信领域MPO、MMC、FAU等光纤器件产品的布局,光纤器件业务收入迅速增长至 1.43亿元,较 2024年度增加 560.42%,2026年上半年光纤器件业务收入增长至 3.99亿元,产品已获得知名客户在质量以及交付能力方面的高度认可。

2025年以来,全球光通信市场景气度持续提升,数据中心、云计算、人工

智能行业对高密度、高带宽、低能耗光纤器件的需求日益增长,同时 MPO、MMC、FAU作为高端无源器件,技术壁垒显著,头部企业纷纷凭借产能规模与技术优势抢占市场份额。公司拟通过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打造规模化、柔性化、智能化光纤器件生产基地,进一步增强光纤器件批量交付能力,深度绑定头部客户的长期供货需求,积极把握“光+AI”融合创新的产业发展机遇,提升公司光纤器件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和核心竞争力。

2、加速激光器及相关产品研发创新,拓宽产品矩阵,促进各业务板块协

同发展近年来,激光行业保持高速发展与高质量的技术进步,在具体应用领域上持续满足下游客户的创新性、差异化需求,客户对激光核心部件及智能装备的需求正朝着高功率、窄脉宽、短波长等更多元化、更高效化的方向发展。激光产业作为高新技术与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实力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行业内企业之间的竞争集中体现在产品的创新性、智能化、可靠性,集中反映在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能力。

公司作为国内激光行业的领先企业之一,坚持“激光器+”的产业定位,沿着“光纤器件-激光器-激光技术解决方案”的发展路径,兼顾现有产品迭代升级和新产品扩展延伸。公司深耕激光行业多年,以激光核心技术为基础,成功打造了激光与光学、测试与测量、运动控制与自动化、机器视觉等技术平台,能够为客户高效提供完善的一体化解决方案。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将加快升级研发软硬件设施,补强研发团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技术实力,以紧跟激光器、光通信行业前沿趋势,重点加速飞秒激光器、高密度光纤器件及相关产品和智能装备的研发创新,拓宽产品矩阵,促进各业务板块协同发展,更好地满足客户对产品持续提出的更高标准和差异化需求,进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3、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满足经营规模快速扩张带来的营运资金需求,

推动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

公司主营业务产品顺应激光器、光通信行业发展趋势和技术演进方向,符合产业政策及规划,2023年度至 2025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规模保持快速扩大,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 30%。当前,公司正处于政策鼓励、行业扩张、业务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但营收规模持续扩大也对公司资金实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存货、应收账款等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应增多,另一方面也带动原材料采购、薪酬支出、市场开拓等方面对营运资金的需求增加;此外,研发平台升级、产能扩张亦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优势,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经营规模快速扩张带来的营运资金需求,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推动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三、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一)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 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在内的不超过 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认购。

在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将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对象。

(二)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

截至本预案公告之日,公司本次发行 A股股票尚无确定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概要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将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方式进行,将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名(含 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

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后,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后,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新增或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导致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有新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要求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相应调整。

(六)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137297.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总 募集资金使用

序号 项目名称

额 额

杰普特高密度光互联产品 75218.80 67304.00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1 高密度光互联产品 杰普特高密度光互联产品

生产建设项目 10856.20 9256.00生产线建设项目

小计 86075.00 76560.00

2 杰普特总部及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24713.00 21737.00

3 补充流动资金 40000.00 39000.00

项目投资总 募集资金使用

序号 项目名称

额 额

合计 150788.00 137297.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七)股票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得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股票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九)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十)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尚需按照有关程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最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最终是否存在因关联方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95049423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黄治家,直接持有发行人 1827546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23%,并通过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同聚咨询控制公司 12362144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13.01%。此外,黄治家一致行动人黄淮直接持有发行人

252064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65%。因此,黄治家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

34.89%的股份。

本次向特定对象拟发行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28514826股。在不考虑可能导致公司总股本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其他事项的前提下,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总股本不超过 123564249 股。按发行

28514826股上限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黄治家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

例为 14.79%,通过同聚咨询控制发行人的股份比例为 10.00%,一致行动人黄淮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为 2.04%,因此黄治家合计控制发行人 26.83%的股份。

鉴于:(1)公司整体股权结构分散,在本次发行完成后,黄治家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所代表的表决权比例仍为最高;(2)报告期内,黄治家一直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在发行人的董事会和日常管理决策中均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本次发行后,黄治家仍拥有发行人的控制权,仍保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七、本次发行取得批准的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本次发行已经由 2026年 4月 2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第二节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37297.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总 募集资金使用

序号 项目名称

额 额

杰普特高密度光互联产品 75218.80 67304.00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1 高密度光互联产品 杰普特高密度光互联产品

生产建设项目 10856.20 9256.00生产线建设项目

小计 86075.00 76560.00

2 杰普特总部及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24713.00 21737.00

3 补充流动资金 40000.00 39000.00

合计 150788.00 137297.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高密度光互联产品生产建设项目

1、项目概况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拟使用募集资金合计 76560.00万元用于建设高密度光互联产品生产建设项目,具体分为两个子项目,其中“杰普特高密度光互联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惠州激光光电智能制造基地,建设期预计为 24个月;“杰普特高密度光互联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惠州光

纤激光产业园,建设期预计为 12个月。

公司拟打造自动化水平高、空间结构布局合理、清洁环保的光纤器件生产基地,用于生产 MPO、MMC、FAU等高密度光互联产品,以满足数据中心、超级计算、大型企业园区网络及高性能计算需求。项目建成投产后,将有效提升公司对光连接/光通信领域关键基础部件的供应能力,把握行业发展机遇,提高公司光纤器件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和核心竞争力,并有望推动光纤器件业务板块成为公司新的收入增长点。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1)本项目的实施是顺应光通信行业发展趋势,提升公司业务规模的重要措施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以 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 AI对算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光通信产品的需求带来巨大增量。数据中心光通信技术持续迭代,传输速率为 800G的高速光模块实现规模化量产,并逐步向 1.6T超高带宽演进,整体技术架构同步从传统可插拔光模块,向 OIO板载光互连、CPO共封装光学、OCS光电路交换的高密度、低功耗、低

时延集成化方向升级,是适配大规模 AI算力集群高速数据传输、智能光路调度的核心产业趋势。其中,MPO多芯光纤连接器是数据中心高密度布线、OCS设备光路集成的主流互连器件;MMC微型多芯光纤连接器作为MPO的小型化升级产品,有效解决 1.6T及以上高速场景、OIO与 CPO封装场景的空间受限、通道密度不足的行业痛点,是支撑高速光模块、硅光集成、CPO、OCS等前沿技术落地的关键核心元器件;FAU光纤阵列单元是硅光芯片、高速光模块及 CPO

光引擎实现光纤精密耦合的核心基础部件,直接决定产品传输损耗与量产良率。

上述光连接/光通信器件均为顺应光通信发展趋势、适用多种技术方案、保障 AI算力网络高效稳定运行的关键器件。

光纤器件承担着光信号的产生、调制、探测、接收、连接、传导、发送、

波分复用和解复用、光路转换、信号放大、光电转换等功能,是光通信网络核心组成部分。在 AI算力爆发、数据中心高密度升级、CPO技术逐步普及等多重因素驱动下,全球光通信市场关键器件需求快速扩张。在前述背景下,公司加速布局 MPO、MMC、FAU等高密度光互联产品业务,是顺应光通信行业发展和技术演进趋势、抢抓下游需求爆发机遇、进而提升市场占有率和业务规模的重要措施。

(2)本项目的实施是公司提升高密度光互联产品交付能力,增强综合竞争力的必然之举

公司围绕光连接/光通信应用领域,面向数据中心、云计算、人工智能行业的产业需求,开发了MPO/MMC光纤连接器、光纤阵列单元 FAU及各类光纤组件产品,相关产品主要应用于数据中心中,作为数据在整个数据中心内传输的重要组成部件。2025年度,公司积极展开关于光通信领域 MPO、MMC、FAU等光纤器件产品的布局,光纤器件业务收入迅速增长至 1.43亿元,较 2024年度增加 560.42%,2026年上半年光纤器件业务收入增长至 3.99亿元,产品已获得知名客户在质量以及交付能力方面的高度认可。面对下游数据中心、云计算、人工智能行业对高密度、高带宽、低能耗光纤器件的需求日益增长,公司产能已显不足,无法满足头部客户批量交付与长期供货需求。

通过本项目建设,公司将充分发挥在光纤器件制造上的技术优势,有效提高公司光纤器件产品生产效率,提升公司在光通信关键器件的供应能力和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增强公司在光连接与光通信核心器件领域的综合竞争优势。

3、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1)国家产业政策为项目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

2025年以来,围绕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行业,国

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鼓励行业发展与创新,带动光连接/光通信产业对核心光纤器件的需求增长。工信部发布《算力互联互通行动计划》,提出统筹推动先进计算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加强高速互联总线等基础软硬件技术攻关,推动数据通信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要求到 2027年实现人工智能与 6大重点领域广泛深度融合、新一代智能终端、智能体等应用普及率超 70%,到 2030年普及率超 90%,到 2035年我国全面步入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发展新阶段;《关于加快推进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动人工智能、400G/800G光传送、无损

以太、隐私计算、量子通信等前沿技术在交换中心部署和应用,提升网络交换效率和智能化运营水平。国家及产业政策的持续出台和实施,为未来光通信市场的增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政策支持,有助于本项目的顺利实施。

(2)充足的技术储备赋能项目实施,帮助公司构建全面优势

公司作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领先的激光器生产制造商和光电精密检测及激光加工智能装备提供商,同时加速布局 MPO、MMC、FAU等光连接/光通信领域产品,已取得多项发明专利,具有较强的产品创新和研发能力。

从技术角度来看,公司以自有激光器、激光/光学智能装备为基础,在产品研发与产业化过程中沉淀形成了激光光源、精密量测、运动控制、机器视觉、

光学设计、元器件精密加工等重要技术储备,相关底层技术与光通信器件在加工工艺、光学耦合、精密装配、性能测试等领域高度契合,技术能力能够有效复用。在具体生产流程方面,MPO、MMC、FAU等光纤器件产品生产过程关键环节包括剥纤、穿纤、注胶、固化、研磨和测试等,其中多个环节应用智能激光设备。公司将结合自身在激光加工、自动化制造及光学检测领域长期积累的技术优势,针对光通信高密度光纤器件制造工艺需求,加快研发光纤器件生产所需的自动化设备、激光设备及检测设备,推动光纤器件产品生产向规模化、智能化量产方向发展,保障产品的可靠性、稳定性以及一致性,同时提升产品生产效率、优化制造成本。

公司拥有充足的技术储备,将运用长期积累的激光技术充分赋能光通信核心器件业务,从而构建核心技术储备、关键设备自研、产品自动化生产和稳定交付能力等全方位优势。

(3)持续扩大的市场需求和优质的客户资源为项目新增产能消化提供充分保障

2025年以来,受益于AI算力和数据中心需求快速增长,光通信市场景气度

持续提升,全球各大云服务商及超大规模数据中心运营商不断上调资本开支计划。据 Bloomberg数据,2026年Meta、谷歌、亚马逊和微软等四家公司的合计资本开支预计达 6300-6700亿美元,同比增长约 70%。2026年中国算力基建投入达到 5000亿元人民币水平。根据国际数据公司(IDC)与浪潮信息联合发布《2025年中国人工智能计算力发展评估报告》,2024年全球人工智能服务器市场规模为 1251亿美元,2025年将增至 1587亿美元,2028年有望达到 2227亿美元。同时,随着 CPO技术逐步进入规模化商用阶段,单台 CPO交换机可承载和输出的光纤通道数较传统方案将显著增加,相应将对关键光纤器件提出高密度的配置需求,以及更复杂的性能要求,以支持各端口光纤通道的高效稳定连接。在上述因素驱动下,光通信市场需求快速增长,光连接模块及器件作为光通信领域的关键基础组件相应迎来发展机遇,根据 LightCounting测算,2026年全球光模块数通市场 228亿美元,至 2030年复合增速为 20%;2026年全球光模块电信市场 53亿美元,至 2030年复合增速为 7%。

当前光通信市场前景良好,云厂商、光模块厂商为保障供应链安全,寻求与核心光纤器件供应商签订长期采购协议锁定产能,市场需求确定性较强。经过前期持续布局,2025年度公司光纤器件业务收入迅速增长至 1.43亿元,2026年上半年光纤器件业务收入增长至 3.99亿元,客户群体涵盖数据中心、AI算力领域头部企业,且与下游核心客户建立了深度稳定的合作关系。因此,下游光通信领域持续扩大的市场需求,以及公司优质的客户资源储备预计能够充分消化为本次光纤器件新增产能。

4、项目实施主体与投资概算

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杰普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额为 86075.00万元,主要包括土地购置费、建设工程费、软硬件设备购置、基本预备费和铺底流动资金等。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合计为

76560.00万元,其余资金由公司通过自筹解决。

5、项目涉及报批事项情况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杰普特高密度光互联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已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604-441305-04-01-673847,项目建设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中;“杰普特高密度光互联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已取得广东

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604-441305-04-02-187961。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杰普特高密度光互联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已取得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市环(仲恺)建〔2026〕168号);“杰普特高密度光互联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已取得惠州市生

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市环(仲恺)建〔2026〕

167号)。

高密度光互联产品生产建设项目中“杰普特高密度光互联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涉及项目建设新增用地,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产权证书编号:粤(2026)惠州市不动产权第

5024377号。

(二)杰普特总部及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1、项目概况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拟使用募集资金 21737.00万元用于杰普特总部及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建设期预计为 36个月。项目计划在深圳杰普特湾区激光谷大厦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软硬件购置、实验室优化等关键环节,从而增强在激光相关装备、激光核心器件、激光新材料、数据中心建设以及公共研发平台等

五大方面的创新能力,帮助公司紧跟行业发展趋势,进一步提升改善技术水平和产品创新能力,拓展产品矩阵,从多维度解决客户痛点问题,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激光领域一体化解决方案,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1)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升级研发软硬件平台,增强研发实力

公司深耕上游核心激光光源技术,为满足客户的众多个性化需求,持续加大在激光相关装备、激光核心器件、激光新材料、数据中心建设以及公共研发

平台等五大方面的研发投入,以开发、拓宽和深化激光技术解决方案的应用场景及服务能力。

通过本次杰普特总部及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公司将打造设备先进、功能全面、运营高效的数字化激光领域研发中心,进一步升级研发软硬件平台,开展更多类型、更具针对性的技术研发和创新工作,并积极实现技术成果转化。

项目实施后,公司将有效改善研发条件,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研发实力,全面提高公司的技术创新水平,保持公司产品先进性。

(2)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吸引优秀人才,加深人才储备

公司所从事的激光器、激光/光学智能装备和光纤器件业务,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与高端装备制造相融合的高新技术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专业性的研发人才需求较大:一方面,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比拼,集中体现在人才与技术的竞争;另一方面,行业加速发展和技术快速迭代也对研发团队的技术全面型、先进性提出更高要求,科技企业均需投入大量精力招揽研发及技术人才。

公司深耕激光领域十余年,已凝聚了一批优秀的研发人才。然而,随着行业技术不断进步和公司持续快速发展,公司研发人员在数量上、深度上仍然无法充分满足技术创新和产品迭代需求,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公司发展空间。本项目建设实施后,预计能够有效吸引高素质技术人才加入,积极改善企业的科研环境,有利于公司扩大研发人员队伍,优化公司人才梯队,增强公司人才储备,保持乃至提高公司的技术领先地位和行业竞争力。

(3)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激光产业的国产替代进程

作为国家产业政策长期重点支持领域,我国激光器行业持续发展,产品技术不断更新迭代。但受限于激光器中的泵浦源、激光脉冲调制器件等核心器件的制程技术门槛较高,我国部分激光器产品仍在一定程度依赖进口,中高功率激光器国产化率有待进一步提升。

作为一家深耕激光器、激光/光学智能装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自主研发的 MOPA脉冲光纤激光器在国内率先实现了批量生产和销售,填补了国内该领域的技术空白。近年来,公司紧密围绕客户对激光技术解决方案的需求,已开发多款具有创新性的激光/光学智能装备,广泛应用于激光精密加工、光谱检测、光学检测、消费电子产品制造、贴片元器件制造、光伏电池片制造等领域。项目实施后,公司将进一步补强人才团队、设备资源和资金实力,持续加大飞秒激光等高端激光器及相关智能装备的研发投入,积极促进我国激光产业的技术进步,加速国产替代进程。

3、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1)国家产业政策为项目实施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激光产业是国家长期重点鼓励的产业,国家陆续出台多项政策支持行业发展。2018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将各类激光器和激光精密加工设备列入指导目录;2021年,《“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强调“十四五”期间,我国将大力发展智能装备,包括智能焊接机器人、超快激光等先进激光加工装备、激光跟踪测量等智能检测装备和仪器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将多项激光器及相关智能装备明确列入鼓励类目录。

国家及产业政策陆续出台,重点支持激光技术、尤其是高端智能装备的创新应用,鼓励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行业技术水平,为本项目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2)长期积累的技术实力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经验是项目推进的坚实基础

公司作为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激光器、激光/光学智能装备的国家

级高新技术企业,高度重视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自成立以来,公司深耕上游核心激光光源技术,重点解决关键激光材料与部件的技术难题,沿着“光纤器件-激光器-激光技术解决方案”的发展路径快速扩张。经过多年发展,公司以激光器研发为基础,打造了激光与光学、测试与测量、运动控制与自动化、机器视觉等技术平台,在激光器、激光/光学智能装备等领域拥有较为全面的技术积累。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公司已获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 506项1,其中发明专利 126项、实用新型专利 145项、外观设计专利 25项、软件著作权 209

项、其他知识产权 1项。公司积累了深厚的技术实力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经验,将为本项目顺利推进提供坚实的基础。

(3)高素质的研发团队为项目开展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

1 公司未缴纳年费且不再维持的专利,未纳入统计的有效知识产权范围。

公司高度重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已逐步建立起一支以深圳和新加坡为中心的国际化研发团队。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公司研发人员数量为 570人,核心技术团队汇集了众多涉及光学设计、电子技术、精密机械、自动化、软件等不同学科背景的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及国内高层次人才,拥有丰富的光学、自动化控制以及机器视觉检测等行业研发经验,对产业发展方向和下游市场需求有着深刻理解。

公司研发团队深耕激光及相关领域,践行公司“激光器+”发展理念,秉承着创新和差异化的研发思路,已成功研发设计多款具有创新性的产品,其中公司自主研发的MOPA脉冲光纤激光器已实现国产替代,填补了国内该领域的技术空白。高素质的研发团队将为项目开展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

4、项目实施主体与投资概算

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额为

24713.00万元,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费、软硬件设备购置等。其中拟使用募集资

金投资额为 21737.00万元,其余资金由公司通过自筹解决。

5、项目涉及报批事项情况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杰普特总部及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已取得深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编号:深龙华发改备案〔2026〕395号;环境影响登记表已完成备案,备案号:20264403000100000216;项目建设不涉及新增用地。

(三)补充流动资金

1、项目概况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拟使用募集资金39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缓解公司经营规模快速增长过程中的流动性压力,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经营稳定性。

2、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分析

在市场和国家政策推动下,近年来我国激光产业发展迅速,下游行业需求旺盛,公司业务规模也不断发展壮大,2023年度至2025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30%。公司经营规模持续快速扩大,一方面存货、应收账款等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应增多,另一方面带动原材料采购、薪酬支出、市场开拓等方面对营运资金的需求增加,同时,规划建设项目亦存在一定营运资金需求。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满足公司业务快速扩张需要,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降低经营风险。此外,本次发行完成后,能够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减少对债务融资的需求,降低资产负债率和财务风险。因此,本次募集资金部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具备必要性。

3、补充流动资金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定,具有可行性。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环境。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公司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用途以及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具备可行性。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聚焦公司主营业务,顺应行业发展趋势,符合公司发展规划。项目实施有利于公司切实推进“光+AI”双向赋能战略,进一步加大新一代激光技术、高密度光互连、光学检测、半导体先进封装等重点领域的

研发投入,拓宽产品矩阵,进而全面提升公司在激光产业的技术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以及盈利能力,以实现公司持续高质量增长,维护股东长远利益。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金实力将有效提升,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有所增长,资产负债率下降。虽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建设投产到产生经济效益需要时间,短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摊薄。但项目市场前景良好,从长远来看,随着项目预期效益实现,公司盈利能力将会进一步增强。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属于科技创新领域

(一)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公司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和销售激光器、激光/光学智能装备和光纤器件,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公司主营产品均属于技术密集型产品,其中激光器产品包括脉冲光纤激光器、连续光纤激光器、固体激光器和超快激光器等,自主研发的MOPA脉冲光纤激光器在国内率先实现了批量生产和销售,填补了国内该领域的技术空白;围绕客户对激光技术解决方案的需求,公司持续开发智能光谱检测机、激光调阻机、PCB软硬板钻孔设备等多款激光/光学智能装备,广泛应用于激光精密加工、半导体光学检测、消费电子产品制造、贴片元器件制造等领域。同时,公司加快在光连接/光通信领域的战略布局,聚焦未来高速光互联解决方案,积极把握数据中心、云计算及人工智能等新兴应用带来的旺盛需求,研发推出MPO、MMC、FAU等光通信领域关键基础部件。因此,公司所处行业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营产品融合激光与光学、测试与测量、运动控制与自动化、机器视觉等领域的核心技术,主营业务属于科技创新领域。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高密度光互联产品生产建设项目、杰普特总部

及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光连接/光通信关键器件交付能力,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强化公司综合竞争力,以及满足公司未来经营规模持续增长和技术研发所需的营运资金需求。因此,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科技创新领域,规划项目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战略。

(二)募投项目将促进公司科技创新水平的持续提升

公司产品具有研发投入大、技术更新迭代快等特点。本次投资项目契合公司发展战略,与公司已有的技术储备与业务布局相结合,助力公司战略升级。

公司作为国内激光行业的领先企业之一,在“激光器+”领域已长期积累技术优势,未来将坚定推进“光+AI”双向赋能战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入和项目产品主要面向下游 AI算力、数据中心、高速网络等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产业,加速布局光连接/光通信领域,重点提高MPO、MMC、FAU等关键光纤器件的技术水平和交付能力;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大对激光行业前沿领域,尤其是针对飞秒激光器的研发投入,加速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新产品产业化。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科技创新水平、研发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有望打造公

司第二增长曲线。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

结构、业务结构的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是公司紧抓行业快速扩张机遇、实现战略发展目标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在“激光器+”领域长期积累的技术优势,坚定推进“光+AI”双向赋能战略,进一步加大新一代激光技术、高密度光互连、光学检测、半导体先进封装等重点领域的研发投入,提高光纤器件产品交付能力,同时增强研发实力,进而提升公司在激光产业的技术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以及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不涉及业务和资产的整合计划。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将根据股本的变化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股本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尚无对《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修订的计划。

(三)本次发行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东结构将相应发生变化。公司将引进不超过 35名(含 35名)投资者,公司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将有所下降,但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截止本预案出具日,公司暂无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若公司未来拟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系对公司主营业务的拓展和完善。项目建设实施后,公司整体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运用合理、可行,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如下:

(一)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规模和净资产均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水平将有所下降,营运资金将得到补充,资金实力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资产结构将进一步优化,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从而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规模有所增加,且本次募投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周期,因此在项目实现效益前,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摊薄。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依据公司业务需求及发展战略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后,有助于公司提升产品技术先进性以及生产能力,巩固行业地位,有利于公司长期盈利能力的提升。

(三)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投入,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量也将大幅增加。在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效益后,公司收入规模和利润水平预计将逐步提高,公司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将显著增加。总体来看,本次发行有助于改善公司现金流量状况,降低经营风险。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保持不变,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在业务经营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况。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章、规则和政策,确保上市公司依法运作,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不会因此而受影响。本次发行将严格按规定程序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审议,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以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况,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以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会因本次发行而产生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以及其关联人占用以及为其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将进一步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改善财务状况和资产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司抗风险的能力,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

六、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相关风险

1、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等。本次发行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注册,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发行风险

本次发行只能向不超过 35名(含 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即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且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公司本次发行存在募集资金不足甚至无法成功实施的发行风险。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会大幅增加,而募投项目效益的产生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在募投项目产生效益之前,公司的利润和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因此,本次发行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即期回报在短期内有所摊薄。

此外,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进而导致公司未来的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未能相应增长,则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二)技术风险

1、技术升级迭代风险

激光相关产业发展速度较快,企业需通过不断的技术升级迭代维持或提升产品性能和技术水平,公司存在因技术升级迭代速度缓于产业发展速度而导致产品竞争力降低的风险。

2、研发失败风险

激光器、激光/光学智能装备属于技术密集型产品,公司在根据市场和客户需求进行新产品研发时,存在因未能正确理解行业及相关核心技术的发展趋势或无法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领域取得进步而导致研发失败的风险。

3、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险

激光器、激光/光学智能装备从技术到应用需要较多的实施经验,公司研发的技术存在因稳定性差、应用难度大、成本高昂、与下游客户需求不匹配等因素而导致不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的风险。

4、核心技术泄漏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产品属于技术密集型产品,当前公司多项产品和技术处于研发阶段,公司存在因核心技术泄露而导致产品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三)经营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外均有一定数量的竞争对手,存在部分竞争对手采用低价竞争等策略激化市场竞争态势,对公司产品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率产生了负面影响。随着激光器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剧,公司激光器的平均毛利率将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将可能导致利润总额出现大的降幅。

2、单一类别定制化智能装备产品收入下滑的风险

由于公司智能装备主要为根据客户实际需求进行技术方案设计开发,定制化程度较高,因此单一类别装备产品的销量取决于对应客户的需求,而客户对于单一类别产品的需求在各年波动较大,导致公司单一类别定制化智能装备收入存在大幅波动的风险。

3、新业务新产品市场拓展风险

公司在光连接/光通信、PCB制造、绿色能源、VR/AR等新领域持续开发新

技术新产品,公司存在在上述新领域随着行业竞争加剧导致业务拓展不理想的风险。

4、市场或行业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业务的下游行业较为集中,其中人工智能、消费电子、半导体、绿色能源等行业与国家的产业经济政策密切相关。公司存在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宏观经济出现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导致下游产业发展不达预期,而使公司业务增长速度放缓,甚至业绩下降的风险。

5、国际贸易环境不稳定的风险

近年来国际贸易环境不确定性增加,逆全球化贸易主义进一步蔓延,部分国家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我国部分产业发展受到一定冲击。集成电路和半导体行业具有典型的全球化分工合作特点,若国际贸易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各国与各地区间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持续升温,则可能对集成电路和半导体产业链上下游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造成产业链上下游交易成本增加,从而可能对公司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6、客户集中度较高和激光/光学智能装备业务存在大客户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分别为 38787.41万元、56320.91万元、

91815.24万元、82910.59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1.65%、38.74%、

44.27%、55.76%。由于下游行业竞争激烈,以及宏观经济波动、技术更新换代

等因素导致大客户需求不断变化提升,如果大客户未来因选择其他供应商等原因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量,可能会对公司整体业务的销售收入、毛利率和净利润等指标构成较大不利影响。

7、海外销售的风险

公司境外收入是公司重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未来一段时间内对海外市场尤其是欧洲、美国、中国台湾地区市场的销售额仍然较高。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销售额分别为 23085.03万元、20943.16万元、35735.71万元、54198.45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8.85%、14.41%、17.24%、36.48%。

公司境外客户的集中度较高,公司存在因海外市场发生较大波动、境外大客户需求下降或产品主要进口国家及地区政治、经济、贸易政策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而导致公司海外销售收入下降的风险。

8、部分原材料境外采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采购(含向境外厂商或其在国内的代理商)原材料的采购金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重高。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将继续从欧洲、美国、日本等境外国家和地区采购原材料,受近期国际贸易局势影响,公司存在因原材料出口国贸易政策发生不利变化进而影响公司的业务发展的风险。

9、租赁房产产权瑕疵

发行人及子公司深圳矩阵租入的部分厂房和办公室,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产权人授权其出租的证明,存在因出租方不享有租赁房屋所有权或转租权无权出租该等房屋而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未来如果因为产权瑕疵、出租方违约而使得相关房产无法继续租赁的,则公司及深圳矩阵的部分厂区和办公室将需要更换至其他场所, 公司将产生包括人工和运输费、现有厂房装修费损失,将在短期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近年来,公司产品销售收入中外销收入比重较高,公司境外销售通常以美元、新加坡元为主进行定价和结算,人民币汇率波动会对公司收入和汇兑损益产生影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2、应收账款违约及周转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 2023年末、2024年末、2025年末、2026年 6月末的应收账款净额分

别为 36836.44万元、50689.76万元、52805.90万元和 66215.38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1.10%、26.94%、21.63%和21.81%,应收账款净额较大,公司存在因客户应收账款违约(包括客户故意拖欠应付款项、客户经营业绩不佳无力清偿情况等)而导致公司款项无法收回、产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3、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公司所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类税收优惠属于国家层面鼓励产业发展的宏观政策,如果国家调整上述税收政策,公司及其子公司未能持续被认定为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基于行业发展趋势、市场容量、客户需求以

及公司未来产能布局、经营状况和技术储备等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经审慎论证后确定的,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项目实施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并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基于历史数据、未来行业和公司的发展趋势对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投入和预计效益进行了合理测算,但在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将可能会受到市场环境变化、行业增速放缓、技术路径变更、原材料价格波

动等不确定或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不能完全实现预期目标或效益的风险。

(六)募投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经过充分的可行性分析论证,但从产能消化角度,如果未来下游 AI行业、数据中心市场发展不及预期,或者产品技术迭代加快、行业竞争加剧导致本次募投项目相关产品的市场需求大幅减弱,以及公司与境外重要客户的合作可能受贸易政策、地缘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中断,将导致募投项目产能不能按预期充分消化的情形,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预计达到的效益是综合考虑当前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

势、未来市场需求预测、公司技术研发能力和产品竞争力等因素做出的测算,公司经过审慎分析后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将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但是考虑未来的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环境等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成本增加、进度延迟和市场需求变化等方面的风险,因此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八)人才流失风险

人才是激光产业和光通信领域相关技术发展的核心,高素质的研发人员是公司持续进行技术创新、产品拓展和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基础,公司如果无法持续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和高质量的发展平台,则可能出现人才流失的情形,进而对公司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造成不利影响。

第四节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规

范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

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

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并拟定。

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前述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

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

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5、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

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

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需要等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审计委员会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

明确意见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4、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出

现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允许的不符合现金分配条件的其他情况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二、公司近三年的现金分红及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

(一)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方案

1、2023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024年 4月 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并于 2024年 5月 13日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3.50元(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总计 33168128.35元(含税),本年度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金额占本公司 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比例为 30.88%。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2024年 5月 18日,公司公告《关于调整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红金额的公告》,因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新增股份 58478股,2024年 5月 10日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变更后公司的总股本由 94990945股增加至 95049423股。同时,自 2023年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故本次实

际参与分配的公司股本总数发生变动。公司按照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

2023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每股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057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五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3167937.08元(含税)。

2、2024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025年 3月 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并于 2025年 5月 20日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4.20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9815587.98元(含税),占 2024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01%。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3、2025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026年 3月 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 2026年 4月17日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8.90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84371126.91元(含税),占 2025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26%。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股利分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分红年度合并报 占合并报表中归

每10股派息数 现金分红的数额 表中归属于上市 属于上市公司普分红年度(含税) (含税) 公司普通股股东 通股股东的净利

的净利润 润的比率

2023年 3.5057 33167937.08 107413004.80 30.88%

2024年 4.20 39815587.98 132684792.36 30.01%

2025年 8.90 84371126.91 278788646.49 30.26%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157354651.97

最近三年年均实现净利润 172962147.88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90.98%占最近三年年均实现净利润比例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制订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股东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可持续经营情况,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从现实与长远两个方面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和机制。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和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和诉求,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

规范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

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

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并拟定。

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2)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前述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

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5)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

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4、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需要等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审计委员会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发

表明确意见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4)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出

现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允许的不符合现金分配条件的其他情况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五)其他事宜

1、本股东回报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公司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当年的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存结转至下一年度,主要用于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以支持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和可持续性发展。

第五节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公司采取的措施及承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一)主要测算假设及前提

1、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计于 2026年 11月底完成实施。该完成

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即不超过 28514826股(含本数)。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回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

算目的假设,最终以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4、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

有发生重大变化。

5、本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公司 2025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27878.86万元、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27010.04万元。假设公司

2026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预测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预测净利润在 2025年基础上按照增长 10%、持平、减少 10%三种情景分别计算。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6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对公司 2026年的业绩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业绩情况及所有者权益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额为准。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

2026年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025年度/ 2026年度/

项目 2025年 12 2026年 12月 31日

月 31日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期末总股本(万股) 9504.94 9504.94 12356.42

情形 1:202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5年增长

10%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7878.86 30666.75 30666.7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27010.04 29711.04 29711.04

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2.93 3.23 3.1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2.93 3.23 3.1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2.84 3.13 3.05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 2.84 3.13 3.05股)

情形 2:202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5年持平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7878.86 27878.86 27878.8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27010.04 27010.04 27010.04

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2.93 2.93 2.8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2.93 2.93 2.8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2.84 2.84 2.77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 2.84 2.84 2.77股)

情形 3:202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5年减少

10%

2025年度/ 2026年度/

项目 2025年 12 2026年 12月 31日

月 31日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7878.86 25090.97 25090.9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 27010.04 24309.04 24309.04

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2.93 2.64 2.5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2.93 2.64 2.5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 2.84 2.56 2.50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 2.84 2.56 2.50股)注:基本每股收益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1、本次发行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

2、本次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本次新增发行股份数*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由上表可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短期内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即期回报会出现一定程度摊薄。

二、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到位,公司净资产将会大幅增加,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实现需要一定时间,若公司利润短期内不能得到相应幅度的增加,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 202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股东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项目实施有利于公司积极把握光通信市场爆发和技术演进带动的高端器件需求,提高公司在激光产业及其上下游应用领域的技术先进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以及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请参见本预案“第二节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

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深耕激光行业,坚持“激光器+”的产业定位,沿着“光纤器件-激光器-激光技术解决方案”的发展路径,兼顾现有产品迭代升级和新产品扩展延伸,现已形成激光器、激光/光学智能装备和光纤器件三大主营业务板块。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高密度光互联产品生产建设项目”、“杰普特总部及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紧密围绕着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在顺应下游行业发展和技术演进趋势的同时,能够有效补充并升级公司现有产品,符合公司现有业务布局、战略规划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中,“高密度光互联产品生产建设项目”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光通信领域关键器件的

交付能力,扩充公司光连接/光通信产品矩阵,推动光纤器件业务成为新的业绩增长点;“杰普特总部及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助力公司升级研发软硬件平台,吸引优秀研发人才,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有效满足公司未来经营规模持续增长和技术研发所需的营运资金需求,降低财务风险,保障公司稳定经营。

(二)公司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拥有良好的人才基础、技术储备、客户资源经验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1、人才储备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建立以深圳和新加坡为中心的国际化研发团队,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公司研发人员数量为 570人,占公司员工总数比例为

15.47%。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汇集了众多涉及光学设计、电子技术、精密机械、自动化、软件等不同学科背景的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及国内高层次人才,拥有丰富的光学、自动化控制以及机器视觉检测等行业研发经验。同时,公司积极与高校、研究所、行业上下游头部企业等进行技术交流和有针对性的产品开发,已取得多项创新技术成果,并持续提升科研团队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强化内部培养体系。公司拥有优质的研发团队和健全的人才培养制度,能够有效保障主营业务的开展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2、技术储备

公司以激光器核心技术驱动,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坚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和创新,积极对具有商业化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生产,逐步构建了完善的研发组织架构和技术创新制度体系,掌握了多项具有重大突破的激光器及激光/光学智能装备的相关技术,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主知识产权的系列激光光源技术,其中多项核心技术属国内首创,各项指标和性能达到了国际先进或领先水平。

MPO、MMC、FAU等光纤器件产品生产过程关键环节包括剥纤、穿纤、

注胶、固化、研磨和测试等,其中多个环节应用智能激光设备。公司能够结合自身在激光加工、自动化制造及光学检测领域长期积累的技术优势,加快研发光纤器件生产所需的自动化设备、激光设备及检测设备,进而提升产品生产效率、优化制造成本以及保障产品一致性,构建核心技术储备、关键设备自研、产品自动化生产和稳定交付能力等全方位优势。因此,公司深刻的行业理解和丰富的技术储备,能够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产品矩阵拓展、激光技术升级迭代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

3、市场储备

公司紧密跟踪客户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开发多款核心产品,已形成激光器、激光/光学智能装备、光连接/光通信器件三大业务板块。历经十余年的科研积累和业务发展,公司客户遍布亚洲、北美、欧洲等地区,下游广泛涉及消费电子、半导体、PCB制造、绿色能源、数据中心、云计算等多个行业,产品和服务已获得 A公司、Meta、英特尔、国巨股份、厚声电子、意法半导体、风华高科、

顺络电子、东山精密、胜宏科技、宁德时代、比亚迪、亿纬锂能、一汽弗迪等全球知名客户的认可。

2025年度以来,光通信市场因AI算力需求快速增长迎来了新一轮爆发,公

司聚焦未来高速光互联解决方案,适时推出光连接模块、光纤阵列单元等核心产品并实现销售,在产品质量和交付能力两方面均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稳定的客户关系,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的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二)加快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主要投入“高密度光互联产品生产建设项目”、“杰普特总部及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推进,力争早日实现预期收益,从而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三)完善公司治理,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了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制订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详见本预案“第四节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

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治家及其一致行动人黄淮对公司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做出以下承诺:

(一)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

施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

限范围内促使公司未来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本承诺函至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本人不再作为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股票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3)本次发行终止。特此承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治家及其一致行动人黄淮对公司本次发行摊

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上述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

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承诺函至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本人不再作为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2)公司股票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3)本次发行终止。”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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