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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普特: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8 00:00 查看全文

杰普特 --%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6]第034号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42层518038

电话:0755-22235518传真:0755-2223552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2

正文....................................................6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6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情况...........................................8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8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9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9

三、结论意见...............................................11

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所指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杰普特、公司、上市公指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指计划划《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激励计划(草案)》指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指稿)》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计划(修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指稿)》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考核办法》指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指制性股票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激励对象指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公司向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

本次授予、首次授予指票予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有效期指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最长不超过84个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归属指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归属条件指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归属日指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指《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

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披露》

《公司章程》指《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元指人民币元

注: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6]第034号

致: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本所现就本次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

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

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

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时,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的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做出任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5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本次授予,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一)2026年2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

(二)2026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 CHENG XUEPING(成学平)、刘明、黄淮、朱江杰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黄治家(董事长)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

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审核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三)2026年3月2日,公司第四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2026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 CHENG XUEPING(成学平)、刘明、黄淮、朱江

杰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黄治家(董事长)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审核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五)2026 年 3 月 4 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6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并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14日。在公示期内,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六)2026 年 3 月 20 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七)2026年3月20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八)2026年3月27日,公司第四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6年3月

27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89.27元/股,授予177名激励对象3652400股限制性股票。

(九)2026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年3月27日为授予日,以89.2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77名激励对象授予3652400股限制性股票。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 CHENG XUEPING(成学平)、刘明、黄淮、朱江杰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黄治家(董事长)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认为177名激励对象符合激励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

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授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1.2026年3月19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2026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6年3月27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3.2026年3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同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6年3月27日。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为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据此,本所律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60日内,且为交易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1.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本次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为本次激励计

划公告时在公司(包含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77人,首次授予数量为3652400股,授予价格为每股89.27元。

2.2026年3月20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6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6年3月27日为授予日,以89.2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77名激励对象授予3652400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认为177名激励对象符合激励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3月27日,以89.2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77名激励对象授予3652400股限制性股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

9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3月27日出具的《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6)第441A005830号)、《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6)第 441A005829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10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所作说明及其提供的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上 交 所(http://www.sse.com.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s://wenshu.court.gov.cn/ ) 和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就本次授予已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3.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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