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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普特: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杰普特 --%

证券代码:688025证券简称:杰普特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 8-1 号科姆龙科技园 A 栋 1201)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杰普特”)于2019年10月

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一)公司所从事的业务符合国家战略规划,受国家及产业政策的支持

公司主要经营激光器、激光/光学智能装备和光纤器件业务,其中激光器、激光/光学智能装备业务需要融合激光与光学、测试与测量、运动控制与自动化、机器视觉等领

域的核心技术,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与高端装备制造相融合的高新技术与战略性新兴产业。2018年,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将各类激光器和激光精密加工设备列入指导目录;2021年,工信部、发改委等八部门出台的《“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强调要发展智能焊接机器人、超快激光等先进激光加工装备、

激光跟踪测量等智能检测装备和仪器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将多项激光器及相关智能装备明确列入鼓励类目录;2024年,工信部等七部门发布《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发展激光制造纳入前瞻部署新赛道,推进未来制造产业发展;《工业重点行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指南》提出重点推动激光打

孔等封装与装联材料专用生产设备,支持电子元器件和电子材料行业发展。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为激光器、激光设备产业的智能化升级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公司所从事的光通信领域光纤器件业务,是数据中心、云计算、人工智能等行业发展的重要产品。从“十四五”规划提出“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提升通信设备、核心电子元器件、关键软件等产业水平”,到“十五五”规划进一步要求“完善信息通信网络、全方位推进数智技术赋1能”,光通信行业的产业政策力度也逐步加强,政策效果日益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部署,“十五五”期间将完善信息通信网络,深化第五代移动通信(5G)、千兆光网规模部署,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演进

(5G-A)、万兆光网建设发展和第六代移动通信(6G)技术创新,推动移动物联网自主迭代,具体建设内容为:“推进万兆光网部署应用,建设100万个高速无源光网络

(50G PON)端口”。全方位推进数智技术赋能,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新一代

通信技术、云计算、区块链等产业,提升高端芯片、光电子器件、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等产业水平,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上述政策直接促进了国内光通信网络的建设与升级,带动光连接/光通信产业对核心光纤器件的需求增长。

国家及产业政策的持续出台和实施,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符合国家战略规划。

(二)下游行业蓬勃发展,激光器、激光装备产业国产化进程加速,光纤器件需求迎来爆发近年来,我国激光行业的国产化替代进程不断加快,替代质量显著提升。受全球供应链系统波动影响,部分进口激光器及激光加工设备的产能与交付能力受限,无法满足国内激光加工行业旺盛的需求。在宏观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国家政策支持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国产激光器及智能激光设备在性能、价格、服务等多方面逐步优于进口激光器、进口激光加工设备,未来几年激光器、激光加工设备国产替代率将持续提高。在我国传统制造业逐步向智能化转型的背景下,激光行业正朝着精细化、智能化、与下游产业深度融合化的方向发展。提高公司在激光技术等方面的研发实力,进一步开发出更加充分、全面满足下游客户需求的高规格、高质量的激光器产品及激光加工设备,是推动技术升级与创新,提升产品竞争力和附加值的必然要求。

2025年以来,受益于AI算力和数据中心需求快速增长,光通信市场景气度持续提升,全球各大云服务商及超大规模数据中心运营商不断上调资本开支计划。据Bloomberg数据,2026年Meta、谷歌、亚马逊和微软等四家公司的合计资本开支预计达

6300-6700亿美元,同比增长约70%。2026年中国算力基建投入达到5000亿元人民币水平。根据国际数据公司(IDC)与浪潮信息联合发布《2025年中国人工智能计算力发展评估报告》,2024年全球人工智能服务器市场规模为1251亿美元,2025年将增至15872亿美元,2028年有望达到2227亿美元。同时,随着CPO技术逐步进入规模化商用阶段,

单台CPO交换机可承载和输出的光纤通道数较传统方案将显著增加,相应将对关键光纤器件提出高密度的配置需求,以及更复杂的性能要求,以支持各端口光纤通道的高效稳定连接。在上述因素驱动下,光通信市场需求快速增长,光连接模块及器件作为光通信领域的关键基础组件相应迎来发展机遇,根据LightCounting测算,2026年全球光模块数通市场228亿美元,至2030年复合增速为20%;2026年全球光模块电信市场53亿美元,至

2030年复合增速为7%。

(三)符合公司技术储备与业务布局,促进公司实现战略升级

经过十余年的科研积累和业务发展,公司已成长为国内激光行业的领先企业之一,拥有丰富的技术储备、研发经验和客户资源,赢得了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成为中国首家商业化批量生产MOPA脉冲光纤激光器的厂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技术储备和产品布局相结合,顺应行业发展和技术演进趋势,紧跟客户需求,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技术实力,增强交付完整解决方案的能力,巩固并提升公司的行业竞争力,进而提高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以自有激光器、激光/光学智能装备为基础,在产品研发与产业化过程中沉淀形成了激光光源、精密量测、运动控制、机器视觉、光学设计、元器件精密加工等重要技术储备,相关底层技术与光通信器件在加工工艺、光学耦合、精密装配、性能测试等领域高度契合,技术能力能够有效复用。公司将结合自身在激光加工、自动化制造及光学检测领域长期积累的技术优势,针对光通信高密度光纤器件制造工艺需求,加快研发光纤器件生产所需的自动化设备、激光设备及检测设备,推动光纤器件产品生产向规模化、智能化量产方向发展,保障产品的可靠性、稳定性以及一致性,同时提升产品生产效率、优化制造成本。公司将运用长期积累的激光技术充分赋能光通信核心器件业务,从而构建核心技术储备、关键设备自研、产品自动化生产和稳定交付能力等全方位优势,切实推进“光+AI”战略升级。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

3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用于“高密度光互联产品生产建设项目”、“杰普特总部及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顺应下游行业旺盛的市场需求与新兴的应用场景,促进公司实现战略转型,巩固优势竞争地位。由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规模较大,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进行债务融资可能为公司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因此公司选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解决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2、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公司扩充产能、持续研发的业务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后,有利于公司积极把握光连接/光通信领域的高端器件需求,提高公司在激光产业及其上下游应用领域的技术先进水平,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以及盈利能力。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也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是公司当前融资的最佳方式

与股权融资相比,通过贷款融资和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资金筹集会为公司带来较高的财务成本。如公司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进行融资,一方面会导致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上升,提高公司的财务风险,降低公司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会产生较高的利息费用,挤压降低公司整体的利润空间,不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公司通过股权融资可以有效降低偿债压力,有利于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持公司资本结构的合理稳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4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

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后,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35名(含35名),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的合理性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以下简称“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后,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

5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系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拟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

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6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

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

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3、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定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

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发行定价的具体约定和符合上述规定的详细说明详见本报告“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4、本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有最新规

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的,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等对限售期进

7行相应的调整。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取得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及承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本次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

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次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

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及《适用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适用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适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股份数量未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本次发行属于“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情形,适用六个月的间隔期,本次发行与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的间隔期已超过六个月。本次发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不涉及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

8(四)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五)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已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慎研究并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全体股东均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将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9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发行

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具体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计于2026年11月底完成实施。该完成时间仅用

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0%,即不超

过 28514826股(含本数)。若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回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4、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5、本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7878.8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

10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7010.04万元。假设公司2026年度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预测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预测净利润

在2025年基础上按照增长10%、持平、减少10%三种情景分别计算。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6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对公司2026年的业绩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业绩情况及所有者权益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额为准。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2026年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025年度/2026年度/

项目2025年12月2026年12月31日

31日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期末总股本(万股)9504.949504.9412356.42

情形1:202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较2025年增长10%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27878.8630666.7530666.7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27010.0429711.0429711.04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2.933.233.1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2.933.233.1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2.843.133.0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2.843.133.05

情形2:202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较2025年持平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27878.8627878.8627878.8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27010.0427010.0427010.04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2.932.932.8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2.932.932.8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2.842.842.7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2.842.842.77

情形3:202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较2025年减少10%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27878.8625090.9725090.9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27010.0424309.0424309.04润(万元)

112025年度/2026年度/

项目2025年12月2026年12月31日

31日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2.932.642.5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2.932.642.5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2.842.562.5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2.842.562.50注:基本每股收益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1、本次发行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

2、本次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本次新增发行股份数*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由上表可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短期内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即期回报会出现一定程度摊薄。

(二)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到位,公司净资产将会大幅增加,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实现需要一定时间,若公司利润短期内不能得到相应幅度的增加,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202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股东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项目实施有利于公司积极把握光通信市场爆发和技术演

12进带动的高端器件需求,提高公司在激光产业及其上下游应用领域的技术先进水平,增

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以及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之“第二节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深耕激光行业,坚持“激光器+”的产业定位,沿着“光纤器件-激光器-激光技术解决方案”的发展路径,兼顾现有产品迭代升级和新产品扩展延伸,现已形成激光器、激光/光学智能装备和光纤器件三大主营业务板块。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高密度光互联产品生产建设项目”、“杰普特总部及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紧密围绕着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在顺应下游行业发展和技术演进趋势的同时,能够有效补充并升级公司现有产品,符合公司现有业务布局、战略规划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中,“高密度光互联产品生产建设项目”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光通信领域关键器件的交付能力,扩充公司光连接/光通信产品矩阵,推动光纤器件业务成为新的业绩增长点;“杰普特总部及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助力

公司升级研发软硬件平台,吸引优秀研发人才,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有效满足公司未来经营规模持续增长和技术研发所需的营运资金需求,降低财务风险,保障公司稳定经营。

2、公司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拥有良好的人才基础、技术储备、客户资源经验保

障项目顺利实施

(1)人才储备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建立以深圳和新加坡为中心的国际化研发团队,截至2025年末,公司研发人员数量为520人,占公司员工总数比例为21.89%。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汇集了众多涉及光学设计、电子技术、精密机械、自动化、软件等不同学科背景的海外

留学归国人才及国内高层次人才,拥有丰富的光学、自动化控制以及机器视觉检测等行业研发经验。同时,公司积极与高校、研究所、行业上下游头部企业等进行技术交流和

13有针对性的产品开发,已取得多项创新技术成果,并持续提升科研团队的自主创新能力

和技术水平,强化内部培养体系。公司拥有优质的研发团队和健全的人才培养制度,能够有效保障主营业务的开展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2)技术储备

公司以激光器核心技术驱动,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坚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发和创新,积极对具有商业化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生产,逐步构建了完善的研发组织架构和技术创新制度体系,掌握了多项具有重大突破的激光器及激光/光学智能装备的相关技术,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主知识产权的系列激光光源技术,其中多项核心技术属国内首创,各项指标和性能达到了国际先进或领先水平。

MPO、MMC、FAU等光纤器件产品生产过程关键环节包括剥纤、穿纤、注胶、固

化、研磨和测试等,其中多个环节应用智能激光设备。公司能够结合自身在激光加工、自动化制造及光学检测领域长期积累的技术优势,加快研发光纤器件生产所需的自动化设备、激光设备及检测设备,进而提升产品生产效率、优化制造成本以及保障产品一致性,构建核心技术储备、关键设备自研、产品自动化生产和稳定交付能力等全方位优势。因此,公司深刻的行业理解和丰富的技术储备,能够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产品矩阵拓展、激光技术升级迭代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

(3)市场储备

公司紧密跟踪客户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开发多款核心产品,已形成激光器、激光/光学智能装备、光连接/光通信器件三大业务板块。历经十余年的科研积累和业务发展,公司客户遍布亚洲、北美、欧洲等地区,下游广泛涉及消费电子、半导体、PCB制造、绿色能源、数据中心、云计算等多个行业,产品和服务已获得 A公司、Meta、英特尔、国巨股份、厚声电子、意法半导体、风华高科、顺络电子、东山精密、胜宏科技、宁德时

代、比亚迪、亿纬锂能、一汽弗迪等全球知名客户的认可。

2025年度以来,光通信市场因 AI算力需求快速增长迎来了新一轮爆发,公司聚焦

未来高速光互联解决方案,适时推出光连接模块、光纤阵列单元等核心产品并实现销售,在产品质量和交付能力两方面均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稳定的客户关系,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14(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的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加快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高密度光互联产品生产建设项目”、“杰普特总部及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推进,力争早日实现预期收益,从而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完善公司治理,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15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了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制订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详见《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四节 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六)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作出如

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

内促使公司未来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68、本承诺函至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本人不再作为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2)公司股票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3)本次发行终止。特此承诺。”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治家及其一致行动人黄淮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

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上述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承诺函至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本人不再作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2)公司股票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3)本次发行终止。”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72026年4月29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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