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6]第57号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42层518038
电话:0755-22235518传真:0755-2223552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6]第57号
致: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杰普特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0)(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2026年4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治家先生提交《关于增加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增加《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除增加上述两项临时提案外,《会议通知》其他内容无变动。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
《关于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统称“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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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4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
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龙科技园A栋12楼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交易时间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5049423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250404股,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4799019股。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02人,代表股份数为49031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217%。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数为35865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33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95人,代表股份数为13165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88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98人,代表股份数为13168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907%。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通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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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195人,代表股份数为13165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883%。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议案2.0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面值;
议案2.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议案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议案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议案2.05:发行数量;
议案2.06: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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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2.07:股票限售期;
议案2.08:股票上市地点;
议案2.09: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议案2.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议案 3:《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议案 4:《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议案 5: 《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议案 6: 《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议案 7: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议案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议案9:《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议案1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11:《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12:《关于调整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关于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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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490173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07%;
反对12031股,弃权228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53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2%;反对12031股,弃权2288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2:《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逐项表决子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议案2.0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490170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01%;
反对11831股,弃权278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53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9%;反对11831股,弃权2788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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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490170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01%;
反对11831股,弃权278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53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9%;反对11831股,弃权2788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490170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01%;
反对11831股,弃权278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53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9%;反对11831股,弃权2788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同意490170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01%;
反对11831股,弃权278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53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9%;反对11831股,弃权2788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5:发行数量;
同意490161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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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11831股,弃权3655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52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3%;反对11831股,弃权3655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6: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同意490170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01%;
反对11831股,弃权278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53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9%;反对11831股,弃权2788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7:股票限售期;
同意490170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01%;
反对11831股,弃权278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53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9%;反对11831股,弃权2788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8:股票上市地点;
同意490170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01%;
反对11631股,弃权2988股。
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53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9%;反对11631股,弃权2988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9: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同意490170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01%;
反对11831股,弃权278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53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9%;反对11831股,弃权2788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490170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01%;
反对11831股,弃权278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53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9%;反对11831股,弃权2788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3:《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490170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01%;
反对11831股,弃权278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53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9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9%;反对11831股,弃权2788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4:《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490170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01%;
反对11831股,弃权278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53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9%;反对11831股,弃权2788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5:《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490170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01%;
反对11831股,弃权278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53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9%;反对11831股,弃权2788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6:《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490170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01%;
反对11831股,弃权2788股。
10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53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9%;反对11831股,弃权2788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7:《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490170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01%;
反对11831股,弃权278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53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9%;反对11831股,弃权2788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490232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30%;
反对6041股,弃权228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59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7%;反对6041股,弃权2288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9:《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同意490175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12%;
反对11831股,弃权2288股。
1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54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7%;反对11831股,弃权2288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1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490175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12%;
反对11831股,弃权228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54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7%;反对11831股,弃权2288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11:《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90227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19%;
反对6041股,弃权2788股。
议案12:《关于调整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同意256364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55%;
反对6041股,弃权278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159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9%;反对6041股,弃权2788股。
关联股东黄治家、黄淮、刘健已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1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关于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见证律师:
见证律师:
2026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