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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特生物: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08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层、10层、11层(01-04单元、10-11单元)邮编(P.C):510623 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 网址(Website):www.etr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粤广信君达律委字第1878-1号

致: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券法法》《市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市海券法交易所市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券,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券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开,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券及现场见券,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6日在指定媒体及市海券法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4,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

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7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 A1 栋五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袁建华先生主持。

通过市海券法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市海券法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7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综市,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市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截至2025年4月25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2法律意见书

券法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市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券明、授权委托券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474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9%。

2、根据市券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35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2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市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认券。

3、市述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45名,所

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2786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2%。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市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共计

36名,代表股份数3124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3%。

4、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券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也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袁建华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券,市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按《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

3法律意见书

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市海券法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市券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682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336%;反对104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6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7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6.5600%;反对104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3.44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682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336%;反对83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335%;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29%,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7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6.5600%;反对83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6.8463%;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5937%。

3、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682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336%;反对104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4法律意见书

0.166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7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6.5600%;反对104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3.44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697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574%;反对89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42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2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1.3612%;反对89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8.638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5、审议《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市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218.96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49162.03万元。

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4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已回购

股份后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3元(含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40363220股,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273091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0047158.34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市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13.92%。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

本发生变动的,或者回购股份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5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62638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638%;反对148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36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4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52.5483%;反对148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7.451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6、审议《关于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672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79%;反对110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753%;

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8%,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8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3.4232%;反对110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5.2325%;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443%。

7、审议《关于监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672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179%;反对110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753%;

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8%,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8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3.4232%;反对110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5.2325%;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3443%。

8、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618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315%;反对110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753%;弃权58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932%,议案通过。

6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3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6.0571%;反对110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5.2325%;弃权58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8.7104%。

9、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682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336%;反对104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66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7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6.5600%;反对104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3.44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关于2025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682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336%;反对83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335%;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29%,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7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6.5600%;反对83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6.8463%;弃权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5937%。

根据以市表决结果,本所认为: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2、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股东应回避而

未回避表决的情况。

综市,经本所律师查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市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市海券法交易所市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

7法律意见书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市,经本所律师审查并现场见券,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市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公司持有贰份,本所留存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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