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相结合,保障公司稳定发展,同时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其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
第二章薪酬审议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所提出的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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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薪酬
1.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2.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按照所担任的其他职
务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职务薪酬;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职务薪酬。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考核并领取薪酬。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独立董事津贴和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
职务的董事薪酬的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酬发放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可以通过限制性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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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