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由3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
第1页共9页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被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审计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
第2页共9页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
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审计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3页共9页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审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根据审计
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4页共9页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
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第5页共9页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是否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定期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在检查货币资金
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第6页共9页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本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7页共9页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表彰
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特定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公司内
部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职能部门、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8页共9页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