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人数等事项,公司对《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因本次修订涉及条目较多,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将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将不再逐条列示。此外,因新增和删减部分条款导致相关条款序号变动以及交叉引用条款序号的调整、不影响条款含义的标点调整、字词调整等非实质性条款修订,也不再逐条列示。除前述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第一条为维护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及规定,制订本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223454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235808元。元。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十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36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信息网络通信软第十六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信息
件及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与售后服网络通信软件及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务,以及与通信技术相关的方案设计、技术咨与售后服务,以及与通信技术相关的方案设询、自有技术转让及系统集成服务。(依法须计、技术咨询、自有技术转让及系统集成服务。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经营活动)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面值。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135167454股,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认135167454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公
购的股份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如下:司发起人、出资方式、认购的股份数及其占公
……司总股本的比例如下: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80223454第二十二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股。180235808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2/36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与(五)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与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等事转股所导致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等事项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发行文件具体规由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发行文件具体规定);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权机(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关批准的其他方式。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公司的股份。但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收购公司的股份。但是,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股票的公司债券;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3/36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质押权的标的。的标的。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一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
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4/36(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计凭证;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定的其他权利。(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第三十六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行政法规的规定。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院认定无效。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5/36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股;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质押删除
6/36股份,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利益。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应当依照法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关规定,由公司第一大股东适用本节规定。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7/36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法行使下列职权: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决算方案;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亏损方案;(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议;(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十)修改本章程;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决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十二)审议批准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的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易事项;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决议。
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8/36(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担保;
之三十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百分之十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保;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三)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如违反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审批权限,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则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如违反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审批权员进行追责。
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则公司有权对相关责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任人员进行追责。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第(四)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项、第(五)项的规定。
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会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告并说明原因。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律意见。意见。
9/36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删除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集股东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临时提案的内容。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并作出决议。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序。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10/36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第六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况;(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第六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类别和数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指示等;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七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删除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第七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11/36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的其他地方。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第七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第七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第七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第七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股东大会批准。准。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第八十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会秘书负责。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12/36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或说明;
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容。
内容。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别决议。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议通过: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损方案;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和支付方法;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五)年度报告;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议通过: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
或变更公司形式;(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五)股权激励计划;
13/36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
之三十的担保;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六)股权激励计划;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七)转让或许可使用公司的全部或实质性事项。
全部知识产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第八十六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第八十六条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第八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14/36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删除
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依
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依
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被提名人持有异议的,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
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选举董事、监事时累积投票的相关事宜如下:
(一)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监事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15/36(二)董事选举: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
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当选;
(三)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乘以待选监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监事当选。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第九十五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宣布提案是否通过。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逾二年;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未逾三年;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未逾三年;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逾三年;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期限未满的;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内容。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
16/36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第一百〇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三年。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期三年。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履行董事职务。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入;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易;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务;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商业机会的除外;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司同类的业务;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任。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17/36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应有的合理注意。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整;(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以披露。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18/36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但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然解除。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开信息。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任生效后两年内或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新增第一百〇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行。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并与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第一百一十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列条件: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19/36(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会提
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明。
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二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0/36(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1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21/36(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案;
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权限以及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项;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经理的工作;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的工作;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审议。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22/36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会批准。除本章程或公司其他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但交
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
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千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百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百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百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百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
23/36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名董事履行董事长职务。事履行董事长职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第一百三十五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应在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
(三)监事会提议时;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
(五)总经理提议时;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
(六)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况。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
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三)事由及议题;
(四)拟审议的事项(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24/36(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件及本章程所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
面记名投票、举手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记名投票、举手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真、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数据电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董事签字。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一名董事不得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一名董事不得在一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董事代为出席会议。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为出席会议。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上的投票权。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事项;
(三)委托事项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四)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五)委托人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六)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
(七)委托日期等。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25/36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内容: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方式;(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
(三)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四)会议主持人姓名;(三)会议议程;
(五)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四)董事发言要点;
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五)每一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六)会议议程;(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
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八)每一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九)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
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四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26/36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五十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成员四名,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五十一条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成员三名,行使
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
27/36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聘。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第一百五十四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员。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第一百〇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第一百五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股东代发薪水。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第一百五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他员工;(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可以通过书面授权信函自行决定将其总经理可以通过书面授权信函自行决定将其权力委托给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人员行使。
权力委托给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人员行使。
28/36第一百四十六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第一百六十二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
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总经理、聘。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每届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连聘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第一百六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任。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期报告。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公积金。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9/3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资本。
公司的亏损。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资本公积金。
十五。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新增第一百七十一条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一)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二)该年度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三)该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四)实施利润分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结合自身的盈利情况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结合自身的盈利情况和
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众投资者的意见。……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排的,按照前项第3项规定处理。
安排的,按照前项第3项规定处理。5.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
5.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30/36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七)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
落的无保留意见,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
下述决策程序:述决策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一)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
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认为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宜,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时,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不限于提供网络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电话、邮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事宜,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全体独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立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可以征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以所持表提交董事会审议。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四)公司当年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议时,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不限于提供网润为正,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电话、邮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件、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公司应当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披露原因(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平较低原因的说明)、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过。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
(四)公司当年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
利润为正,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红的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公(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并报司应当披露原因(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公司应当在年度利润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
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施利润分配的情况,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公司留存未分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公司在相应(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公司为增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独立董事等情况进行监督。
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七)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31/36(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并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公司应当在年度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控股子公司向母公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
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及公司为增强投资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
(六)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分红方案。
司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七)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外披露。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新增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八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32/36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出:
(一)以专人送出;(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送出的,自发出快递后的第五日为送达日期;的,自发出快递后的第五日为送达日期;公司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登日为送达日期。送达日期。
新增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司承继。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33/36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二百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〇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相关解散事由出现;(一)本章程规定的相关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第二百〇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第
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而存续。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决议而存续。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34/36过。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第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列职权: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税款;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清偿。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第二百〇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35/36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宣告破产。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行清算义务。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第二百一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的规定相抵触;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六条释义第二百一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
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联关系。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不含本数。“以下”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不含本数。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