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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宜上佳:202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公司代码:688033公司简称:天宜上佳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不适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否

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否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宜上佳科贸有限公司、江苏新熠阳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天仁道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油天启熠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天宜上佳(天津)新材料有限公司、江油天启智和科技有限公司、江油天力新陶碳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天宜上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91.42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81.91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控制环境层面: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

业务流程层面: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生产管理、研发活动、项目管理、销售业务、财

务报告、合同管理、信息系统、风险评估、内部监督等方面。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销售业务、采购业务、研发活动、项目管理、资金活动、资产管理、合同管理等。

5.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

重大遗漏

□是√否

6.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否

7.其他说明事项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净资产1%≥错报金额>净资产

净资产错报金额>净资产1%错报金额≤净资产0.1%

0.1%

说明:定量标准以净资产作为衡量标准。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等于净资产的0.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净资产的0.1%但小于等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净资产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可能严重影响内部整体控制的有效性,进而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情形

重要缺陷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严重程度依然重大,需引起管理层关注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说明:

无。

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直接财产损失损失金额≥2500万元2500万元>损失金额≥250万元损失金额<250万元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1、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2、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3、违反相关法规、公司规定或标准操作程序,且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重大负面影响;4、出现重大安全生产、环保、产品质量或服务事故;5、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6、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重要缺陷1、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出现相对重要性失误;2、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3、出现较大安全生产、环保、产品质量或服务事故;4、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重

要缺陷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5、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6、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说明:

无。(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1.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否

1.3.一般缺陷无。

1.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是√否

1.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

□是√否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2.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否

2.3.一般缺陷

公司在自我评价过程中,及时发现了个别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一般缺陷。公司相关部门通过沟通与协调,并对业务流程进行了梳理、调整,相关问题已得到落实、整改,确保公司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2.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

□是√否

2.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

缺陷

□是√否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不适用

我们针对上一年度发现的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缺陷,采取了多项整改措施,包括全额归还转出的募集资金及所产生的孳息、加强员工合规培训、完善募集资金相关业务流程控制,并强化与保荐机构的合作,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这些措施已使募集资金使用更加规范,优化了内部管理,并增强了投资者信心。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强合规培训和内部管理,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2.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不适用

2023年度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行良好。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存在重大或重要控制缺陷,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2024年公司将继续深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优化内部控制环境,完善内部控制各项制度,规范内

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提升内控管理水平,确保内部控制体系的持续改进和完善,以适应公司不断发展的业务需求和外部环境的变化。

3.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公司实控人、董事长吴佩芳女士个人被实施留置,在留置期间暂时无法履行董事长职责。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无法履职期间由副董事长杨铠璘女士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以及代为履行公司董事会相关委员会成员职责。

由于公司在3月15日披露公司实控人、董事长吴佩芳女士被留置的重大事项公告上存在信息披露不

及时情形,2024年4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对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杨铠璘、章丽娟予以监管警示的监管措施决定。2024年4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杨铠璘、章丽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年4月2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杨铠璘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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