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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安深圳海口上海广州杭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长沙厦门重庆合肥宁波济南昆明南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0728号
二○二五年十二月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0728号
致: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宜上佳”)的委托,作为公司实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天宜上佳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天宜
上佳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
1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天宜上佳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天宜上佳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天宜上佳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天宜上佳已向本所律师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是真实、完整、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所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1、2020年11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2、2020年11月9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初步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0年1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0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19日,公司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法律意见书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20年11月26日,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20年11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6、2020年11月2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经对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进行核查后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7、2021年11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8、2021年11月18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2年6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2年6月14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意见书11、2023年6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3年6月26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13、2024年12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2024年12月13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5、2025年12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作废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情况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48万股;27名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B,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0%,作法律意见书废处理其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2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本次合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68万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原因及作废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作废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