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周磊
联系人王国胜、李天雄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035注册资本14224万元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封路3-3号(C-41小区)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封路3-3号(C-41小区)法定代表人解海华
实际控制人解海华、陈田安、王建斌、林国成、陈昕联系人于杰
联系电话0535-346998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9月19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15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19日披露
2025年度报告于2026年4月11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1、尽职推荐工作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
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德邦科技上市后,东方证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由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工作人员组成了持续督导工作小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
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
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
2、持续督导期间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
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事项说明
1持续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崔洪军先生工作变动原因,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委派李天雄先生接替崔洪军先生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
2022年11月30日,德邦科技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科创公函【2
022】0251号),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请公司核实董事长协助调查事项是否涉及上市公司、是否影响发行上市条件。如相关事项涉及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请公司充分评估董事长协助调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
2、其他重大事项
营的影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稳定;三、请保荐机构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审慎核查前
述事项并出具核查意见。如发现重大异常,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在知悉上述事项后,及时核实上市公司最新情况,并将核实情况进行书面回复。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
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东方证券作为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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